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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开:应从技术与社会互嵌角度重视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 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专题研讨会

2021-08-24

近日,由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主办的“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讨会在线上举行。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开在会上指出,应不仅仅把人工智能视为“外生”于社会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加以治理,而同时要从技术与社会互嵌的视角理解人工智能治理的挑战及应对。

贾开认为,目前人工智能治理的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诸多重要的价值原则,但缺少对这些原则细分内容的具体分析。例如“公平”原则,事实上存在着不同的指标内涵,当不同的公平指标被运用到不同的社会现象中时,对个体造成的结果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在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应进一步推进重要价值指标的细分讨论,将宏观理念与微观机制相联系。

他提出,人工智能的应用普及使得当前出现了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议题,一方面不同人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需求和侧重会有差异,另一方面我们也往往将“基于人工智能的治理”和“对人工智能进行治理”区分开。不过如果考虑到上述议题都是在人工智能发展应用这同一背景下所出现的,那么我们事实上可能需要一个统一的视角来对此做出整体性分析,其核心关切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应该往哪个方向去发展”的问题。为回答这个问题,采用何种“切入点”来理解目前人工智能的治理是应引起重视的。

他认为,可以用“规则”的学术概念来作为理解人工智能(或者更具体的“算法”)治理的一般性基础。这其实也是将围绕人工智能的讨论置于网络空间治理的长期发展脉络中,以丰富并完善我们的理解。如果将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算法视为新的规则,那么我们自然就会考虑规则的属性、生产、演化、应用及其效力。

例如规则效力的问题,贾开表示,我们对人工智能的理解可能会充满很大的想象空间,认为其无所不能。然而,关于“可计算性”或“机器智能”的历史争论都说明人工智能并不是万能的,它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被讨论的。

另外,在讨论人工智能治理时,应注意“元治理”的问题。由于不同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因此大家对于人工智能治理这件事的关注点也是不同的。不同主体是按照何种方式、站在何种视角提出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关于这一过程的分析就是“元治理”的问题。

贾开表示,目前人工智能治理已经成为了不同学科学者的关注焦点,如何将各学科已经沉淀下的知识引入到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仍有丰富的空间。从这个角度讲,仅仅把人工智能独立出来或作为外生力量引入到研究视野里面,可能会限制或约束我们对于研究空间的理解。

回顾“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专题研讨会:

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讨会成功举办

《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报告》内容解读

孟天广:人工智能伦理及其治理要打通科技社群与社会大众

吕鹏:人工智能伦理问题需实证证实或证伪

陈水生:人工智能伦理和治理需要“发展”和“监管”双轮驱动

李锋:人工智能伦理不能脱离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视角

孙宗锋:需研究公众对人工智能伦理关注重心的背后原因

赵娟: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应处理四对关系

熊易寒:把算法还原成普通人能理解的逻辑

吴超:算法技术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发展技术本身

曲甜:从技术与组织关系分析人工智能的治理模式

宁晶:网络用户使用技能和心理效能影响算法接受度

张小劲:算法治理应致力于促发展、防滥用并消除污名化现象

更多与会专家发言内容,欢迎查看专题报道,或关注清华大学数据与治理研究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数据与治理”。

(来源:中新经纬APP,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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