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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虹副教授出席“新时代立法理论与实践系列讲座”第十一讲

2023-11-01

2023年10月3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北大法宝智慧立法研究中心协办的“新时代立法理论与实践系列讲座”第十一讲“数字经济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模式”成功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会议全程进行了网上直播,观看量达一千七百余人次,讲座共有专家讲座、专家与谈、会议总结三个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江辉主持。

其中,第二单元是专家与谈。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祖成首先感谢了刘老师的具有体系性的报告,接下来从数字经济立法的六个要素进行点评。第一个关键要素是数据,认同数据的基础作用。要通过立法激发数据的价值,加强数据的利用以及开发数据产品。需要汇集数据,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平衡个人隐私和公共数据的问题。第二个关键要素是技术。仅仅停留在重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这个层面是不够的,需要鼓励不同企业研究机构开发数字技术提升研究数字技术的积极性,加强数字应用,其中非常重要的是防范风险。第三个关键要素是产业,应当重视数据的产业化和数字技术的产业化,重视数字手段在整个产业的应用。第四个关键要素是应用。只有拥有了数据市场,才能激发数字潜力,拓展数字产品市场。这方面浙江省、河南省比较重视,用数字技术来推进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升人民的幸福感。第五个关键要素是平台。数字经济越来越平台化,国家对平台数据的管理和开放必须有要求,对平台规则进行公平审查。第六个要素是数字价值的依归,依托以人为本的价值,把法治的价值融入进去。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长聘副教授于晓虹老师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评议。第一,高度肯定了刘小妹老师对数据概念的界定,刘老师谈到数据的两个重要属性,其一是非物质性,其二是数据的使用与流通必须嵌入到一定的技术与资本网络中实现,而恰恰是这一特点,使得数据又与其他非物质性权属,例如知识产权不同。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可以通过数据规制这个议题,再次理解法律体系本身的扩张方式。第二,刘老师对平台经济的探讨触及了当前规制研究的重要议题:如何平衡公共规制与私人/平台规制。数据的使用与流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共规制之路面临着技术与资金的多重限制,因此,必须在公共规制与平台自规制之间寻求平衡。第三,刘老师提到地方数字经济立法进入了调整观察期,这是从央地关系角度观察立法协同的大好机会。第四,关于数字经济立法的探讨是否可以进一步上升到对促进法这一特定类型的探讨,促进法制定的要素是什么,其立法效果如何衡量,在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构成比例是怎样的,又与各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有着怎样的关系,这些都构成了从数据规制角度出发可以延展开来的激动人心的研究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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