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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孟天广副教授出席“人民民主公开课”第六期

2021-12-12

12月11日,由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主办的第六期“人民民主公开课”在B站“政治学公开课”和“政治学人”直播间举办。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院长高景柱教授担任本次公开课的主持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孟天广副教授、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张长东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主任韩冬临教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熊易寒教授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其中,孟天广教授为我们带来一场题为《比较政治中的中国民主路径》的主题讲座,内容回顾如下。

一、比较政治中的民主路径:程序性民主与实质性民主

民主研究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中始终居于核心地位,不同制度和文化之间对“什么是好的民主”、“如何实现民主地统治或治理”等基本问题的理解存在广泛争议。民主理论大师罗伯特·达尔也承认民主是“一个本质上有争议性的概念”,这是人类必须要面对的事实。

(一)程序性民主的发展及影响

在日常使用中,民主既可以指一种理想,也可以代称与这种理想相关的、各种各样的实践形式,而在理论话语中可以梳理出两条实现民主价值的关键路径——程序性民主和实质性(目的性)民主。这两种路径从起源上便存在分歧,在近代以来形成了不同的实践类型学,在民主建构方式、民主价值追求等基本问题上存在较大区别,比如程序性民主的代表人物熊彼特曾提出,所谓“人民”这样的事物并不存在,人民只在授信的那一刻存在,即人民只需投票产生权威,之后的统治则交给精英,所以熊彼特认为只要存在自由、公正、普遍选举的制度,这就是民主,以至于选出的官员是否为人民服务,是否对选民负责,应是第二维的事情。但卢梭则认为,权威来源于人民,主权在民,故权威的使用目的只能是增加人民福祉,这很好地展现了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分歧。

目前,程序性民主在欧美国家大行其道,大多数欧美国家遵循程序性民主路径。这种传统起源于近代以社会契约论建国之时。洛克发展了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人民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依约建国”,让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保护产权,政府具有实行合法统治的独立性。此后,威尔逊进一步压缩了民主的价值,他认为民主只是国家意志的形成,而行政部分,即国家意志的执行,则与人民关系不大。及至熊彼特,他更系统地理论化了程序性民主,即“人民只有接受或拒绝统治者的机会”,被选举出的代表(精英们)有其知识、能力、经验优势,可以不受选民约束来决策。至此,我们不禁要疑惑,如果仅以具备竞争性选举,存在权力分割或制衡作为民主标准,那么竞争性威权政体也算民主政体吗?

(二)实质性民主的发展及影响

另一种民主实现形式是实质性民主,自古希腊的雅典就采取这种民主路径,雅典公民可以直接或通过抽签来出任城邦公共职务,这也是一种公民技能训练、公民美德习得的过程。此后,卢梭对实质性民主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他认为人民主权是不可让渡的、不可分割的,民主的本质就是公权力的行使要为人民意志服务,其目标是增加人民福祉,而不是仅仅选举一个代理人。卢梭的思想影响了德国启蒙思想家,乃至影响了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思考,即议行合一而不是权力分割。我国亦是照此设计民主制度,毛泽东就十分强调中国的民主要为人民服务,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思想。

实质性民主在当代政治学研究中备受关注,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政治学界(尤其是政治科学领域)开始关心如何评价民主的质量,由此提出了“政府回应性”这一概念。在评价民主运行质量时,政府回应性被视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它是指政府对公众的诉求或民意是否有制度化、持续性的回应。达尔曾提出,民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不断地对公民选择做出响应,他在最后一本著作《论政治平等》进一步论证政府回应性之于政治发展的重要性,他的政治平等就是建立在政府平等地回应不同群体诉求或偏好这一基础之上的。因此,任何民主政体都应该有政府回应性,其起源就在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共识——人民主权。这不仅存在于规范意义中,也存在于实证意义之上,当代主流民主理论,譬如参与式民主、多元民主、审议民主等,都强调公民应该对国家决策有或多或少的直接影响,中国特色全过程人民民主更是要构建“广泛的、真实的、管用的民主”。

二、中国民主路径:政府回应性

政府回应性的基本问题可以理解为公民意见能否以及如何影响政府作为。依据这一逻辑可以发现,中国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本质上即是实质性民主,因此政府治理追求高水平、高质量、制度性的政府回应性。近十年来,政府回应性成为比较政治研究的热点问题,诸多关心中国政治的学者投身其中且成果丰硕,在中国政府回应性的制度特征及其解释逻辑上形成若干原创性理论,是本土经验影响国际学术界的重要领域。

(一)政府回应性的政治逻辑

从相关研究中可以看出,中国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对民意诉求、民意偏好都有比较高水平的回应性。在解释这种现象时,我们发现了三种重要机制:第一,我国拥有广泛而多元的参与渠道。人民可以通过网络问政、接诉即办、协商民主等各种渠道向政府直接表达诉求,政府也主动在网络上征集,甚至利用大规模调查来采集民意,因为充分收集信息是政府决策的必要条件。第二,我国已经建立了广泛的回应性制度,从特别正式的如人大代表制度、协商民主制度、立法意见征集等,再到非正式的如网络舆论、群众路线等,群众路线在数字时代已有许多新实践形式。第三,官员考核的激励制度使地方官员有意愿吸纳民意,民意不仅帮助政府科学决策,产生良好绩效,而且有助于进行精准监督和考核。

(二)政府回应性的三个层次

从理论上而言,政府回应性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个体回应性,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个体诉求/参与的回应,这是每个公民生活中最有可能接触到的政府回应,其实践形式包括网络问政、热线问政、接诉即办等。第二个层次是政策回应性,即基于民意偏好制定或调整政策,这属于中观层面的回应,主要考察政府在制定或调整政策的时候是否考虑了民意。第三个层次是体制回应性,即政体在规则制定层次对加总民意的吸纳和响应,属于宏观层面的回应,尤其在立法层次上如何吸纳和响应民意。我近年来聚焦政府回应性研究,这里分别从三个层次政府回应性的相关研究入手,更清晰地阐释这三种回应性的政治逻辑。

第一个研究是北京市2018年推进的“接诉即办”城市治理改革,这项改革旨在促进个体回应性,其特点就是市民诉求驱动的城市治理革命,通过拓宽市民诉求表达渠道提升政府回应水平。北京市自2017年开始自下而上地探索“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改革,遵循改革试点的逻辑,北京市在次年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试点改革,抽取了169个街道乡镇作为试点。一年后经过评估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改革,并于2020年启动立法进程,于2021年颁布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本次改革采取试点推广模式,这为我们研究市民诉求如何驱动城市治理提供了自然实验机遇,我们采取自然实验设计将改革试点与未改革的街道乡镇进行比较,采集了试点前一年和当年的所有街乡镇数据,包括来电诉求数据、政府回应绩效和回访评价数据。

通过双重差分分析研究发现:首先,改革试点显著提升了政府回应质量,政府回应时长明显缩短,回应效率明显提高,这在全市都很普遍;其次,改革效力呈现出一定的异质性,改革试点对市级部门或市级下派的干部影响更大,这种现象与官员考核激励有关,高阶政府对民意吸纳更为关切,反应更为活跃。总之,接诉即办推进个体回应性的机制包括三点:一、在科层组织内部,实现围绕市民诉求、重塑回应流程。它通过梳理市民诉求提升回应流程的优化和效率;二、在政民互动关系上,通过感知汇聚民意,帮助政府实现从被动回应到主动回应的转变,精准识别公共服务需求;三、在考核激励机制上,通过办理和回访数据分析,依赖高频数据量化回应过程,激发回应动力。

第二个研究针对政策回应性,关键是考察政府决策时多大程度上吸纳民意,特别是现阶段互联网兴盛如何影响政府决策。目前从理论上存在竞争性解释,一种是强调“技术赋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能赋权社会公众增加参与活力,进而帮助政府更好地吸纳民意,另一种解释则强调“数字鸿沟”,认为不同群体使用或接入互联网的水平差异较大,不同群体利用互联网影响政府的机会和能力不一样,因此政府在数字时代的回应性是不平衡的,优势群体比弱势群体获得更多响应。本项研究提出“互联网的再分配效应”理论,研究发现互联网参与实际上提升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回应性,进而破解“政治生活”的数字鸿沟。首先是因为互联网参与渠道主要由低收入或边缘群体使用;其次,互联网参与为传统民主制度中的弱政治影响群体“赋权”,提升弱势群体的音量;再次,在传统民主渠道和互联网渠道并存的制度下,互联网实质上发挥着均等化政治影响力的效应,即传统民主渠道对现实生活中的“优势群体”更为有利,而互联网渠道可以补偿“弱势群体”,进而使他们发挥作用的影响力均等化乃至趋同。

此图反映了经济地位与选择参与渠道的关系,蓝色表示传统参与渠道,其主要用户是优势群体,而红色代表互联网渠道,其选择偏向弱势群体。基于200多万网络问政的大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参与主要聚集在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学生和工人群体,其主要诉求为社会保护和社会福利,而优势群体,如商人、管理人员和体制内人员,其使用互联网表达诉求的概率很低。更进一步通过对政策优先性、地方财政开支和地方立法的研究表明,一个城市的互联网参与越活跃,城市政府对再分配政策的优先性就越明显,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护领域的开支和地方性立法就越多。

第三个研究是考察民意对国家立法的影响,属于体制层面的回应性。为了推进立法过程的人民民主,我国《立法法》明确要求立法意见征集程序,这为研究体制回应性提供了制度基础。我们全面采集了国家立法的征求意见稿和最终稿,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测量征求意见稿和最终稿之间的修改幅度,来考察立法意见征集对国家立法的影响程度。研究发现,立法意见征集制度显著提升了民意表达对立法文件的修订和搁置的影响,保障了立法制度的民主质量,这种影响主要通过两个机制——中央-地方利益关系以及横向部门间利益关系来实现。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民主制度将程序性民主和实质性民主有机结合,以程序性民主保障实质性民主,进而促进实质性民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比较政治研究发现,中国政府具有高水平和持续性回应性,这源于我国拥有广泛而多元的参与渠道、发挥网络与数字技术的“赋权效应”、构建多样化回应制度,以及通过官员考核形成政府回应的政治激励,实现了个体、政策和体制三个层次的政府回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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