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与学科

通知公告 更多…
于晓虹、王翔:人民陪审活跃度的差异:比较与解释

2022-08-23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人民司法中的制度性表达,长期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成为司法改革进程中新的里程碑。目前全国陪审员的总量已经达到31万余人,这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普通公民进入法庭中参与司法决策,大量的民主性资源会注入到审判之中,支持着法官的专业司法裁判,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沟通人民群众和专业司法的制度桥梁。

世界各国普遍将陪审率作为衡量陪审制度活跃程度的重要指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对陪审率给出这样的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量的比例。”它不仅代表着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活跃程度,还反映出法院对待公民参与的开放程度(Malsch,2016)。一般来说,陪审率较高的地区,意味着法院为陪审员提供了相对宽阔的参审空间;而在陪审率较低的地区,公民的参与机会难免受到一定限制。陪审率的高低反映了陪审活跃度的程度差异。那么,为何不同地区陪审活跃度会出现高低之分?应该如何认知这种地方性差异?这是本文旨在讨论的问题。

本文基于我国31个省的跨案例比较,以人民陪审活跃度(以下简称“陪审活跃度”)为分析对象,借助模糊集定性比较方法,辅以在多家法院的访谈调研资料,立足既有理论系统整合了影响各省陪审活跃度的条件变量,探究不同省份陪审活跃度差异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以司法公信力、陪审人力资源为代表的民主性资源,以及以法治水平、办案压力、财政资源供给状况为代表的专业性资源,是相互整合、相互作用的,共同塑造了不同省份陪审员的参审面貌 。实证结果还表明,简单“堆砌”民主性资源并不必然会带来高陪审活跃度,还需要专业性资源的牵引和动员 。因此可以说,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一种以专业化为底色的民主化实践。

一、人民陪审活跃度:分布差异与理论意义

合议庭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载体,就合议庭的组织方式而言,《法院组织法》第30条规定合议庭可以由法官组成,亦可以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这也就意味着,除了法定应当邀请陪审员参审的部分情形外,陪审员何时参与审判更多是法院自主决定的结果。因此,陪审活跃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对陪审员的需求和意愿。根据《人民陪审员法》,陪审程序启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审法官依职权启动;二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后者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可以忽略不计(廖永安、刘方勇,2018;访谈HB1809g)。总之,法院在使用陪审员的问题上拥有充分的自主权,陪审活跃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单方面意愿,是司法系统运作逻辑内生所致。

在过往陪审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防止地方法院将陪审制度“束之高阁”,最高法院曾把陪审率纳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各地方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纷纷把陪审率纳入考核体系之中,还一度出现“陪审率锦标赛”,诸多地方法院的陪审率甚至接近100%。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打破片面追求高陪审率的局面,并明确指出法院不得对一审案件总体陪审率设定考核指标,同时还设置了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此后,陪审率不再是为了应付上级考核的虚高数字,而是切实反映陪审员参与案件程度的“晴雨表”。图1展示了2019年各省法院的陪审员参审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各省的陪审率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有高有低,总体上回归了“自然状态”。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各省的陪审分布差异?为什么有的省份陪审活跃度高,而有的省份活跃度低?既然硬性的考核压力不再是约束陪审活跃度的考量因素,又是哪些因素起着关键性作用?这些因素又是如何相互关联、交互作用的?这些是本文重点回答的问题。促使本文关注陪审活跃度差异的原因,还出于以下几方面理论困惑与思考:

首先,理解差异的意义在于对传统认知前见的修正。“陪而不审”目前是学界对陪审制度最为普遍的基本判断,也是诸多研究立论的起点。然而,简单“陪而不审”的论断,不仅会淹没陪审员参与程度的差异性,也会遮蔽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丰富性。以“个体的集合”来否定整体的制度安排,难免陷入“一叶蔽目”的认知局限,我们应当将陪审员参审置于一个整体的“基本面”中予以考察,从陪审活跃度差异中来寻找认知理解陪审制度的理论线索。

其次,理解差异的意义在于对制度逻辑的深度揭示。目前我们对于陪审员群体表现的关注明显高于对制度逻辑的关注,不免有些本末倒置。本文的讨论将表明,民主化和专业化的交织关系,是理解陪审制度逻辑的中层理论。陪审制度作为民主化的“代言”,当民主化的相关建制嵌入专业化的司法体制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次生反应,民意和法理之间的摩擦、技术官僚与普通民众参与之间碰撞、常识与理性之间的纠缠,这些问题都会在本文讨论中产生汇合,由此塑造了陪审活跃度的地方性差异。

再次,理解差异的意义在于对当下陪审改革的可能启示。如何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是过往陪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指向。然而,当所有的注意力都聚焦于如何提升陪审员的参审效果时,却忽略了司法在多大程度上开放了参审空间,又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了参与机会。因而理解地方实施中所表现出的地方性差异与制度逻辑,是我们提升陪审制度效能的“钥匙”。“量”是“质”的前提,保证参审效果的前提是让陪审员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陪审员参与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各有差异,识别产生这种差异的结构因素及其交织关系,对未来陪审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空间分布差异的成因:理论模型构建

关于陪审活跃度产生差异的原因,既有研究并没有给出直接的解释,而是在陪审制度或其他司法制度讨论中,间接析出影响陪审员参审的一些因素。既有文献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示了各省陪审率差异的原因:

其一,“解压阀”理论。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陪审员是法院的重要的“解压阀”。长期以来,面对“案多人少”矛盾的困扰,在编制受限的条件下,地方法院逐渐开发边际性的司法资源,最典型的就是充分利用陪审员(苏力,2010)。因而,陪审员逐渐成为缓解“案多人少”难题的一种被动式存在。尤其是法律规定必须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员的“出场”通常是为了“拼凑”合议庭(彭小龙,2011)。基于这样的思考逻辑可以得出,地方法官的办案压力和陪审活跃度有一定的关联。当法官的办案负荷较重而难以应付合议庭开庭需要时,通常会利用陪审员来缓解审判人手不足的矛盾(张嘉军,2015)。

其二,法治文明论。理论界普遍认为,法院通过陪审制度为普通公民开放了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是一种法治文明的表现(印波,202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1),最高法院也因此曾把陪审率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发力点。2008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设置的一系列评价审判公正的指标中,案件陪审率占据重要一隅。此后,多地法院也纷纷出台相应的司法政策,将陪审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苗炎,2015)。总之,既有研究提示了这样的发展思路:一个地区的法治文明程度越高,司法系统越会主动让渡一定的权力空间,让普通公民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陪审制度发展也会相对活跃(徐昕,2014)。

其三,财政资源供给论。虽然法律在陪审经费问题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长期以来,缺乏经费是地方法院推进陪审工作普遍面临的问题。比如2007年,全国仍有一半的基层法院没有真正落实陪审员经费。有些基层法院难以获得上级统一的陪审财政拨款,只能以自筹经费的方式推进陪审工作,陪审员参审也因经费的不稳定而受到限制(吴修国等,2015)。有学者对某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发现该法院多年来没有获得关于陪审的财政拨款,陪审员缺乏必要的参审费用补贴,挫伤了参审积极性(赵志超,2014)。由此可见,法院的财政资源供给能力关系着陪审制度的实施程度,也关系着陪审员参审的活跃度。

其四,人力资源储备论。陪审制度的实施需要足够的陪审员储备,该制度在各个时期的复兴与改革都是先从扩充陪审员数量开始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恢复陪审制度,率先选任了20多万陪审员。随着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颁布,陪审制度改革重焕活力,陪审员人数逐年增加。2013年,最高法院开始推动“倍增计划”,目标是在两年内陪审员的数量翻一番。2015年开启的陪审试点改革,使陪审员人数达到22万人。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来,陪审员数量累计达到31万余人。可见,扩大陪审员人数是各时期陪审制度改革的必然“前奏”,其潜在的逻辑在于,只有扩充陪审员人数,才能扩大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提升陪审员的参审比例。那么,是否一个地区陪审员人数越多,陪审员参审也会越活跃?这是有待实证讨论的问题。

其五,公信力修复论。强化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实施陪审制度的动因,研究表明,与司法的接触程度能够影响公民对司法的信赖水平,公民担任陪审员经历对于维系司法信赖具有显著影响(郑成良、李文杰,2018)。在一项调查中,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陪审制度对提升公信力具有积极的影响(胡铭,2015)。司法开放程度低、不透明是造成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因素,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封闭性加深了公民对裁判过程的不信任,尤其是在“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问题共同催化下,公信力也就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而让更多的陪审员参审,是缓解公信力危机、纾解司法和民意紧张关系的重要手段(齐文远,2014)。因此,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压力越大,法院适用陪审制度的意愿和动力也就越强。

综上可见,办案压力、法治化水平、财政资源供给、陪审员人数、司法公信力,这五个因素构成了陪审活跃度差异产生的基本动因。同时,这五种论说也具有一定的事实经验基础,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其一,地方法院适用陪审制度具有一定的策略性,如文献中所指出的地方法院通常将陪审员作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工具(访谈SQ1607s);对于社会疑难复杂程度较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损伤司法公信力的案件,陪审员在这类案件在场的可能性也较高(访谈BH1912b)。其二,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人、财、物方面的供给。诸多地方法院之所以参与率低,经费不足、陪审员储备少是重要的原因(访谈HJ1908h)。其三,陪审活跃度是法治水平的“风向标”,我们在调研中感受到,一般法治文明程度较高地区,法院对陪审制度的重视程度也较高,而且当地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也较高(访谈SX1707j)。

当然,目前的相关研究仍有不足之处:一是问题意识的局限。既有研究大多建立在“陪而不审”思维“前见”基础上,相关的学术努力也是为了探究“陪而不审”的微观原因,但陪审员参审情况并非全国“整齐划一”,而是存在着明显的时空分布差异,至于这种差异的深层次逻辑如何,显然是现有的“陪而不审”问题意识难以包容的题域。二是“线性”思维的局限。既有研究主要建立在“单向度”的线性思维基础之上,重在强化某些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却忽视了不同要素间的交叉作用关系和共变趋势。三是研究方法的局限。现有研究大多建立在经验观察基础上,缺失系统的实证探索。尤其是不同省份的陪审率差异,单凭经验观察或学理推论很难给出一个相对科学有力的解释,需要借助于实证分析探究更深层次的缘由以便得到普适性的理论发现。

针对上述局限,本文将基于实证研究检验上述五种理论解释之于陪审制度实施的联动效应,揭示不同理论解释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此推论出影响各省陪审活跃度差异的缘由和机制。本文重点比较的对象是省际间的差异,因而分析单位限制在省一级。虽然省份内部各城市间的差异是本研究尚未触及的,但是本文所识别的组态条件、所探索的知识发现,同样能为分析不同层级的地方性差异提供一定的启发。

上述五种理论向度可以类型化为两个维度,一是民主性维度,集合了法院的民意资源,具体包括陪审人力资源、司法公信力;二是专业性维度,整合了与法院专业化建设相关资源,具体包括法治水平、办案压力、财政资源供给。由此可以建构出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2)。

三、研究设计:跨案例经验解析

(一)分析策略:模糊集比较与田野探索

本文采用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探究陪审活跃度的地方性差异。由于本文的因果条件均为连续性变量,所以采用模糊集(fussy-sets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fsQCA)展开分析。之所以采用QCA方法,主要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研究样本规模的适切性。本文以31个省作为分析案例,研究样本为小样本,采用回归分析无法达到最佳分析效果,QCA在分析中小样本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保证结论具有较高的效度(Marx & Dusa,2011)。二是本文更加注重“多重并发组态机制”的识别,陪审员在不同省份的非均衡参审,并非是单一因素产生的,而是多个条件因素多重并发所带来的结果,虽然采用因子分析、项目反应理论等计量技术也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QCA能够相对清晰地捕获因果关系的关联性、等效性和非对称性(Rihoux & Ragin,2009)。三是变量之间存在共线性的问题,若采用回归分析,变量之间的联动关系会导致最终的标准差偏大,置信区间变宽,QCA对集合效应更为关注,因此可以有效规避共线性问题(Ragin,2009)。

本文的研究结论还建立在一手田野调研访谈资料的基础上。从2016年起,我们就陪审制度的研究议题,曾前往深圳、四川、北京、湖北等多个省份进行了长时间的田野调研,调研的机构涵盖了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等,访谈对象主要包括法官、陪审员、负责陪审员选任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等,访谈人数累计上百人。这些一手调研资料将用于补助本文核心观点的成立,以期增进对陪审活跃度的理解提供边际贡献。

(二)数据、校准和测量

本文的分析对象是2019年31个省的陪审员参审案例,QCA需要分别确定“条件”和“结果”。根据上述的理论模型,确定条件和结果如下:

1.  结果变量

本文所关注的结果变量是陪审活跃度,主要采用2019年各省的陪审率进行测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的全部一审判决书,样本范围排除了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和裁定书。我们采用自然语义处理(NLP)等相关技术,采取“以裁判文书尾部识别为主、正文中有关合议庭组成说明段识别为辅”的方法,识别出有陪审员参审的一审案件,提取统计出全部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陪审员参审案件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之比即是我们关注的陪审率。

2.前因条件

法治水平。司法文明是法治发展水平的指示器(张保生,2015;张文显,2013)。对于法治水平的测量,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法治文明指数报告2019》,该报告通过对31个省份近2万多公民进行问卷调查,并就司法权力、诉讼权利、司法程序等10个指标进行测量,经统计分析,每个省份都有相应的司法文明得分(张保生等,2020)。

办案压力。目前实务界权衡法官办案压力的方式有多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评估标准。比如有的法院以结案数量作为衡量标准,有的法院研发了“案件权重系数”衡量法官的工作量(程金华,2020)。综合既有的评估方法,本文以法官年度的办案量作为衡量标准。然而,目前并没有公开的数据来反映各省份的法官数量、工作量等情况。因此,我们基于自然语义处理技术,以文书尾部“审判员”或“审判长”字段后的法官姓名作为识别对象,经过去重检验,计算统计出2019年度各省所有办案法官人数。然后结合2019年各省案件数量,测算出各省法官年度平均办案数量。机器学习推算出的各省法官数量必然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员额制改革之后,院长、副院长以及中层干部等都进入员额法官序列,但是这些法官一般较少参与一线办案,因而我们很难从文书中识别出这部分法官(刘忠,2020)。但是,文书中出现的这部分员额法官,反而能够反映各地“一线”法官的办案现状。

司法公信力。借鉴了吉布森等(Gibson et al.,2003)、周立民等(2019)的研究,我们将司法公信力操作化为公民对法院的信任程度。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中设置了“您对我国的法院信任程度如何”的题项,答案赋值了1~10分,得分越高意味着对法院的信任程序越高。遗憾的是,CGSS问卷中的“我国的法院”描述相对宽泛,并没有区分法院的层级。事实上,不同于政府信任研究中的“差序信任”格局,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如希宾克(Hilbink,2022)的研究表明,人们对司法机构的看法是一种“系统性”的认知,对某一个或某一级的司法机构的单独感受或评价并不会影响其司法信任水平。对不同层级、地方法院的信任通常会凝结为对于整体司法系统的“基本面”判断。因而我们可以审慎地认为,CGSS问卷对法院层级描述的模糊性并不会影响我们对陪审活跃度的整体判断。

陪审人力资源。我们以陪审员的人数来测量陪审人力资源。关于各省份的陪审员数量,目前尚缺少系统的官方统计结果,因而我们主要依赖两种方式获取各省份的陪审员人数:一是2019年各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少数省份会在报告中提及陪审员的人数;二是同上述各省法官人数的确定方式一致,我们借助于机器学习的技术手段,以2019年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所有判决书尾部“陪审员”作为识别对象,推算出各省份的陪审员人数,最终识别出全国一线陪审员近19.5万人。

财政资源供给。推动人民陪审工作所产生的必要开支,需要由省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统筹保障(杨文明,2019)。因此,我们把2019年各省法院的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作为衡量法院整体财政资源供给水平的指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项包含了陪审员的相关经费,因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费用越高,陪审经费也会越充足,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呈正相关(谭海波,2019)。我们对各级法院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进行加总、统计、校验,最终获得各省份的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省市法院的门户网站、法院工作报告等。

3.变量校准

本文采用直接校准法对条件和结果进行校准(Ragin & Fiss,2008)。由于目前缺少评价陪审率和相关因素的理论标准,参照菲斯等(Fiss et al.,2011)的研究并结合数据的整体分布特征,我们以各变量的90%分位数作为完全隶属阈值,以10%分位数作为完全不隶属的阈值,以50%分位数作为交叉点。

四、实证结果:陪审实施的动力来源与作用机制

(一)必要条件检验

必要性条件检验是为了识别哪项前因条件(包含其非集)可以作为结果的必要条件。学界通常以一致性(Consistency)来反映条件X和结果Y的交集占结果Y的比重。一致性水平越高,意味着条件对结果的影响越“充分”,必要条件的一致性计算公式如(1):

通常一致性(Consistency)(Xi≤Yi)的阈值设定为0.9,如果前因条件的一致性大于0.9,说明该条件X可以作为结果Y的充分条件(Schneider & Wagemann,2012)。

覆盖率(Coverage)用于测量前因条件X在所有案例中所占的比例,是衡量必要条件相关性的标准(Ragin,2006)。覆盖率(Coverage)(Xi≤Yi)的值越大,说明该前因条件能够解释结果的估计范围就越大,必要性的覆盖率计算公式如(2):

表1给出了本文单个前因条件的必要性条件检验结果。结果显示,所有前因条件的一致性程度均小于0.9,说明这些条件单独存在均无法构成影响各省陪审活跃度的必要条件,这也提示了陪审活跃度的高低取决于多个要素之间的联合效应。在我们的调研中也印证了这一结论。多地法院的领导表示,陪审活跃度差异“总体上是一个体制性问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访谈BC2001j)。

(二)条件组态识别与案例分析

条件组态主要用于判定多个条件之间的集合是否、并在何种程度上构成了结果集合的“子集”。我们运用拉金(Ragin,2009)真值表(true table)算法进行充分性分析,将一致性阈值设定为0.8,案例频数阈值设置为1(Ragin,2006、2009;Schneider & Wagemann,2012)。反事实分析中,我们假设单项前因条件出现与否均会影响陪审活跃度。本文采用拉金和菲斯(Ragin&Fiss,2008)提出的结果呈现形式,整理出分析结果见表2。

1. 产生高陪审活跃度的组态效应

本文使用QCA共识别出五条驱动影响高陪审活跃度的机制解释(S1~S5)。总体解的一致性为0.747,高于拉金(Ragin,2009)推荐的水平线(>0.7),说明在识别出的五条解所对应的案例中,有74.7%的案例呈现出较高的陪审活跃度。总体解的覆盖度是0.828,高于拉金(Ragin,2009)所建议的标准(>0.45),说明识别出的五条解能解释82.8%的案例。根据分析结果,可以绘制五种条件组态所对应的案例(见图3a)。

组态S1表明,强办案压力和低财政资源供给为核心条件,互补高法治水平和低人力资源可以产生较高的陪审活跃度。该条路径能够解释26.2%的高陪审率的案例,有8.3%能被这条路径所解释。代表性案例有重庆和江西。

组态S2表明,如果一个省份的法院具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较为充足的财政资源供给,配合较低的法治水平、较弱的办案压力,则该地区的人民陪审员会有较大的参与机会,陪审率会相对较高。高司法公信力和高财政资源供给为核心条件,低法治水平和弱办案压力为边缘条件。代表性省份为甘肃和河北。

组态S3表明,即使一个省份司法公信力处于较低水平且办案压力较大,但是如果具备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供给,最终也会带来较高的陪审率。强办案压力和低司法公信力是核心条件,其他条件是边缘条件。代表性省份如江苏、广东、辽宁、湖南、北京等。

组态S4表明,高法治水平、强办案压力作为核心条件,互补高司法公信力、高财政资源供给为边缘条件,陪审率也会相对较高。该条件组态可以反映浙江、上海、山东、四川、湖北这几个省份的基本情况。

组态S5表明,如果一个省份的法治水平、办案压力、人力资源、财政资源供给都处于较低水平,这些条件多重并发,也会倒逼一个地区扩大陪审员的参审机会。弱办案压力构成边缘条件,其他条件均为核心条件。代表性案例为宁夏和山西。

总体而言,这五种条件组态勾勒出形成高陪审活跃度的基本生态:组态S1、S3、S4都集中反映了强办案压力对陪审活跃度的塑造作用:法院通常会借助陪审员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当然,多地法院表示这是有限资源条件下的一种被动选择(访谈SQ1607l)。组态S2、S3、S4反映了充足的财政资源供给对于陪审员参审空间的重要意义:充足的经费保障是推进陪审工作的前提,也是调动陪审员积极性的基础(访谈HJ1908h)。组态S3、S5和组态S2、S5分别提示了弱司法公信力、弱法治水平对于陪审率的倒逼作用。调研中也发现有些地方法院对陪审制度寄寓较高的期待,认为它有助于提升法院公信力、重塑司法权威(访谈SW1609w)。

总体而言,历次国庆招待会通过巧妙糅合时空定位、参与人员和象征器物等符号元素,形塑起特定政治仪式背景下的能量场域,调动了仪式共同体对国家和政党内心中的政治认同,广泛积攒起政治能量生成和汇集的活力,使每位仪式主体及其他受众迸发出聚合政治能量的强烈意愿与动力,这促进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社会政治能量最大限度地汇聚在一起。

2. 产生低陪审活跃度的组态效应

QCA的非对称性特征,意味着产生高陪审活跃度的组态并非是造成低陪审活跃度的反向条件。因此,本文还对低水平陪审活跃度的驱动机制进行了分析(见表2、图3b),产生陪审员低参审水平的组态有四种(NS1~NS4),受文章篇幅所限,对这四种组态不再单独描述。我们可以将导致低陪审率的机制类型化为两种:一是NS1和NS4,弱办案压力和低司法公信力是造成低陪审率的核心条件,在我们的调研中,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在欠发达地区,很多法官认为陪审员对审判来说帮助甚微,反而有些“碍事”,加之当地案件数量也较少,也缺失了使用陪审员的动力(访谈SX1904k);二是NS2和NS3,这种类型描述了一个地区虽然具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较高的人力资源供给,但是如果整体的法治状况较差,也会压缩该地区陪审员的参审空间。在诸多地方法院看来,一旦上级不再对“陪审率”提出要求,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长期形成的法治生态(访谈NB1907z)。

(三)稳健性检验

根据施奈德和瓦格曼(Schneider & Wagemann,2012)判定结果稳健性的方法,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检验:一是调整PRI一致性水平。本文将一致性水平从8.0降低至0.79,调整后的组态结果与表3一致;复将一致性水平提升至0.82,结果依然稳健。二是改变校准区间。本文以各变量的88%、50%和12%分位数值分别作为完全隶属度、交叉点和完全不隶属度的校准阈值,最终得到的组态与表3完全一致。

五、结论与讨论:

民主化与专业化交织中的人民陪审

本文基于组态理论视角,分析了31个省份的陪审参与地域差异的可能原因,系统整合了影响和制约陪审活跃度的前因条件,描摹出“民主性资源”与“专业性资源”之于陪审活跃度的塑造意义。

(一)基本发现

本文发现单个要素条件并不是影响陪审活跃度的必要条件。虽然既往的理论研究提示了法治水平、办案压力、司法公信力、陪审人力资源、财政资源供给与陪审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基于组态分析视角便可发现,这些因素均不是带来高陪审员率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关注这些条件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联合效应。

本文识别出产生高陪审活跃度的五种条件组态。研究发现,专业性资源更加容易催生较高的陪审活跃度:如果一个地区办案压力较强、对于陪审制度的财政供给相对充足、法治化程度较高,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法院邀请陪审员审理案件也会越频繁,陪审活跃度也会相对较高。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类似情形一般发生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法治环境也较好,由于案件数量过多,法院只能寻求陪审员来“拼凑”合议庭,至少要在程序上合乎法律的要求,这样既能保证陪审员制度运转起来,也能释放一定的审判人力资源(访谈HJ1912w)。

本文还识别了产生低陪审活跃度的四种条件组态。研究发现,如果地方法院的民主性资源占据主导地位,反而不容易带来更高的陪审率。这些地区法治化水平相对较低,而且办案压力相对较弱,即便具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充足的陪审员数量,但仍然导致了低陪审活跃度的结局。那么,为什么这些地区对陪审员如此“冷淡”?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告诉我们:一方面是由于当地案件数量本身比较少,基本上依靠独任制或者全法官合议制就可以应付(访谈NH1904d);另一方面,邀请陪审员费时费力,不仅需要协调陪审员的时间,还需要与陪审员反复沟通磨合(访谈NY1904h)。如此一来,造成了这些地区“怠于”邀请陪审员参审案件。

(二)理论讨论:专业化为底色的民主化实践

各省陪审活跃度差异的背后,我们可以相对清晰地识别出民主化和专业化相互交织的基本逻辑,这种交织关系帮助我们理解这种地方性差异。在专业化占据强势地位的生态之下,虽然能够带来较高的陪审活跃度,但是在欣欣向荣的高陪审率背后,依然掩藏着地方法院的自利性考虑。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地方法院对待陪审制度带有较强的“工具性”思维。上述多项组态条件中,强办案压力是带来高陪审率的核心条件。我们在调研中也深感办案压力下法官对陪审员的依赖,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是紧张,就越是需要陪审员的支援,陪审率也会相应提升(访谈SL2012g)。我们曾访谈了一位年陪审量超过40件的陪审员,她说道:“我算是参审案件数量比较多的陪审员了,一方面我的时间比较自由,法院会经常邀请我;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个法院案件数量确实很多,法官人手经常不够用”(访谈JJ1908y)。一位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也指出:“行政庭案子比较少,我们员额法官的数量只有三名,对于那些法定要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我们忙不过来,只能邀请陪审员”(访谈HJ1908z)。

其二,如果一个地区司法公信力较低,会倒逼法院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审判。组态S3、S5表明,法院出于自身公信力的“焦虑”,会主动邀请陪审员参与到司法决策中,陪审制度也便成为法院缓解信任焦虑的“晚礼服”(访谈BH1912z)。一位法官如是说:“我们曾经审理过几件媒体舆论关注度很高的案件,其实这类案件事实情节并不复杂,但是我们通常会邀请1~2名陪审员开庭,陪审员在场能帮我们缓解社会压力”(访谈BH1912c)。

其三,充足的财政资源供给是推动陪审制度的必要保障。在我们的调研中也有基层法院反映陪审经费并不充足,出于节省开支的考虑,法院一般不愿意将过多的经费用在陪审工作中,导致担任陪审员成为了一项志愿工作,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也随之降低(访谈HJ1907x)。一位陪审员也曾表达了此类态度:“我们这里给陪审员的补贴是每个案件50元,开庭一般需要一上午的时间,如果遇到案情复杂的案件,甚至可能开好几次庭。这显然有些高时间投入、低回报,久而久之,觉得做陪审员没有多大动力了”(访谈JZ1908q)。一位法院中负责管理陪审员的工作人员指出:“陪审员工作多少带有义务性质的,毕竟我们给的补贴确实比较低,但我们经费确实紧张”(访谈GS1707w)。

在理论贡献方面,本文的研究发现加深了我们对于民主化和专业化互动关系的理论认知。既往的研究通常把民主化和专业化关系简化为“厚此必然薄彼”的竞争性关系,两者也构成了近些年司法改革的根本性分歧:“法律人”认为没有专业化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而“外行人”认为丢失了民主化就难以实现人民司法(何兵,2005;龙卫球,2008;孙笑侠,2019)。本文的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实施的表层之下,民主化和专业化呈现出一定的互嵌与互构。在达成高陪审活跃度的“方程式”中,简单“堆砌”民主性资源是不够的,还需要交互专业性相关的“参数”。

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一种以专业化为底色的民主化实践。在专业化的“底图”中,单纯民主性资源并不必然会带来较高的陪审活跃度,还需要专业性资源的动员与配合,专业化是民主化的“动力引擎”,影响着民主化的功能发挥。特别是近些年来,审判组织方面的改革趋向是形成“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格局,这意味着随着独任制审理的不断扩大,陪审员参与的民主化空间可能会受到专业化的约束。然而,在专业化约束下的民主实践难免会有一定的局限,公民参与程度和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法院的意愿,法院对于民主性资源的使用也带有强烈的策略性和功利性。陪审制度目前仅仅是附着于法律制度的“土层”,尚未深嵌于司法体制的“矿底”,相应的民主性资源难以形成稳定系统的反馈机制,也渐渐模糊了民主化的所需要的秩序结构。

从比较的视野来看,我国陪审制度实践是一种“专业民主主义”的探索。祖尔(Dzur,2008)用“民主专业主义”(democratic professionalism)概括民主化和专业化在民主政治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当然,这一套理论并不能直接套用解释我国陪审制度逻辑,因为“民主专业主义”潜含的前提假设是:专业化权力的彻底让渡与民主能力的充分施展。这显然不符合我们的研究发现,但是“民主专业主义”却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关于民主化和专业化的中介主张。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总体上暗含着对标形式主义司法的专业化趋向,专业化一直是司法改革的底色,民主化更多是从属性的有益补充(于晓虹、王翔,2021)。因此,我们可以用“专业民主主义”来描述陪审制度乃至司法改革的基本逻辑,专业化定义着民主化的疆界,也左右着民主化的能动空间。同时,“专业民主主义”表达着当前司法改革的折中式思考逻辑,在民主化和专业化的双向度探索中,未来司法发展也有可能微调两者的相对位置,而人民陪审的活跃度和实施效能在何种程度上受制于两者互动关系的影响,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文章来源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2年第3期



联系我们

电话:010-62780582

邮箱:skxy@tsinghua.edu.cn

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园1号

邮编:100084

Copyright© 2002 - 2020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