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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瑜:两种权利观与美法革命道路——基于美法权利宣言的文本分析

2022-02-19

18世纪末以来,比较美法革命成为一个长盛不衰的研究主题。这不仅是因为这两场同时代的革命深远地影响了本国乃至世界历史进程,而且因为它们所包含的价值意涵为历史前进的方向提供持续却不同的想象力。200多年后,两国在政治制度上可以说走向了殊途同归——尽管制度细节仍有诸多差异,但大体汇流到了“自由式民主”的制度框架中,共同构成当代全球视野中的西方世界制度体系。然而,这是两场革命发生一两百年后的汇流,背后则是“沿途风景”迥异的“千山万水”。

更重要的是,尽管走向了制度汇流,美法两国革命在世界范围内的“余震”却造就了更大范围的政治裂痕。“震中”的震荡走向平息之际,它所掀起的海啸却不断扩大:美国的霸权化造成了英美模式的全球扩散,而法国革命的精神结构则相当程度上在苏联产生回响,并由此掀起长达百年的左翼革命浪潮。当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把美苏冷战称为“西方世界的内战”时,某种意义上正是在描述两种革命模式之间的百年缠斗。可以说,今天的国际格局仍未完全走出这一“西方世界内战”的废墟。

本文试图通过美国《权利法案》和法国《人权宣言》透视美法两场革命所体现的不同权利观,以此分析两场革命的不同走向。通过对两份文件的文本性分析,笔者试图展示,美法革命分别指向“薄的权利观”和“厚的权利观”。这种差异带来政治后果——法国革命中的权利承诺虽然更慷慨,但它忽略权利的多元价值冲突约束、传统文化约束和实施成本约束,反而成为空中楼阁,甚至因承诺与现实之间的落差推动社会走向持续的动荡;而美国革命中的权利承诺虽然更“吝啬”,但其现实主义意识使它相对容易落实,反而促进了革命的“软着陆”。

本文首先简介相关历史背景,引出核心问题:为什么美法两场革命同样是启蒙之子,走向却大相径庭?接着就相关研究进行简要综述;然后具体分析两份权利文本在符号相似性下的深刻差异,从中提炼出两种不同的权利观;最后从权利实施的约束出发,分析不同权利观何以造就不同的革命道路。

一、问题背景

法国革命爆发时,许多人都相信其结果将与美国革命大同小异。毕竟,美法两场革命都被启蒙思想照亮,其领导者都信奉天赋人权,反对专制王权,并试图根据社会契约理念重建政治秩序。两场革命时间点也非常接近:美国革命爆发于1776年,法国革命则于1789年爆发,这一先后顺序不但意味着美国革命是法国革命的灵感来源之一,而且增强了许多人对法国革命的信心——既然已经有了成功范例,法国革命也就无须“摸着石头过河”。用法国革命家孔多塞的话来说:“美国人已经教导了我们该如何获得自由,从他们身上我们同样习得了守护自由的秘籍。”连革命领导者也存在一定的交叉:潘恩、拉法耶特都曾深度参与两国革命,杰弗逊曾为法国《人权宣言》出谋划策。

两场革命的同源性从两份“权利宣言”也可以看出。美国《权利法案》是1791年作为宪法修正案通过的。此前,尽管制定了1787年宪法,但围绕着联邦权、州权和个人权利界限问题,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展开了激烈斗争。在这一背景下,《权利法案》应运而生,将基本权利保障明文化,以平息反联邦党人对“强大中央政府”的恐惧。

法国《人权宣言》于1789年8月颁布。当时,新生的国民议会宣布废除贵族和教会特权,革命势头高涨,《人权宣言》出台。1791年宪法通过后,该宣言作为前言被纳入宪法。不过,这只是法国《人权宣言》的第一个版本,1793年出台第二版《人权宣言》,1795年又颁布了第三个版本。我们选择1793年《人权宣言》作为分析的主要文本,这是因为第一个版本发布时法国革命刚刚开始,革命的核心特征尚未完全呈现,而1795年督政府上台后,法国革命最风起云涌的时段已经过去,新宪法体现的是一种保守化趋势。相比之下,1793年《人权宣言》颁布于法国革命的巅峰时期,最能体现法国革命的精神风貌。

从表面来看,两份文件的理念高度相似,都反映着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以及正当革命的启蒙观念。尽管美国《权利法案》本身并未明示这一点,但美国《独立宣言》中,那段脍炙人口的名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包含所有这些要素。相当程度上,《权利法案》是对这些权利的展开阐释而已。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开篇即宣布,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以及神圣的”。宣言第1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自由平等”;第2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1793年版则明确了民众的正当革命权:“当政府违犯人民权利……起义是最神圣的权利”(第35条)。

在权利内容上,两个文本也有诸多相似之处。如表1所示,两份文件都体现了言论与宗教自由原则、政治自由原则、财产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等。

在如此相似的政治理念下,法国革命却没有重复美国革命的命运。革命后的美国虽然也充满党派斗争,奴隶制问题甚至后来引发内战,但总体而言其民主走向了稳固,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穿越200多年的时空,至今仍然有效,并护佑美国崛起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相比之下,法国革命经历了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国、帝国再到复辟的“过山车”历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到19世纪,类似的过程又循环了一遍。在这个过程中,几乎每个新政权都会重新起草宪法和《人权宣言》。于是,从1791年到1852年,法国产生了七部宪法、两部宪章和一部宪法补充条款。法国政治哲学家托克维尔曾讽刺道,法国60年里制定了九部或十部“永久性”宪法。

二、文献综述

为理解两条革命道路的分叉,学者们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大体而言可以归为三类:政治传统视角、经济社会视角以及观念来源视角。显然,这些视角相互补充也相互竞争,笔者在此做简要概述,以确立本研究的理论坐标。

首先是政治传统视角。德国外交家根茨认为,两国革命分叉源于其政治传统的不同。北美作为英国殖民地长期处于自治状态,而英国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破坏这一传统,引发了北美革命,所以美国革命本质上是一场“防御性革命”,其目的是“保守过去的自由”。相比之下,法国革命则是一场“进攻性革命”,不断争取崭新的目标,并出现“得寸进尺”趋势。

托克维尔也立足于政治传统分析,但他更强调政治传统对民情的塑造,由此解释革命的不同后果。他认为,法国革命表面上演变成了“摧垮一切”的无政府主义,但它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集权过程,“从前分散于从属权力机构、等级、阶层、行业、家族以及个人的权势,即分布于整个社会中的一切零散权势,它全都予以吸收并吞没于其统一体中”。法国革命之所以走向集权化,恰恰是因为其政治传统更为中央集权——这种体制破坏了社会自发组织秩序的能力,导致了一种“既能忍受一切,又能使一切人痛苦”的民族文化。换言之,法国革命前后的政治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中央政权从国王政府落入不负责任的主权议会,从温和转向恐怖”。美国的政治传统则完全不同,“美国居民从小就知道必须依靠自己去克服生活的苦难。他们对主管当局投以不信任和怀疑的眼光,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向它求援”。自发结社解决公共问题成为政治习俗,这种“利用自由的习惯”,使美国的政治秩序并不依赖于一个权力中心的支撑,而有无数分散的“承重点”,不至于在革命浪潮下走向彻底失序。

加拿大政治哲学家泰勒也以政治传统来解释两场革命的不同结果,但要点在于阐释传统如何限定革命者的政治想象力。他认为,由于革命前北美自治传统深厚,革命者所做的很大程度上只是对这些既有经验进行“回溯性重新诠释”。而在法国,由于缺乏历史经验的导航,革命者对新的“社会愿景”缺乏共识,于是革命成了一个诠释学的混乱战场。革命最大的障碍不是保王党,甚至不是民粹化的雅各宾派,而是人们对于革命所允诺的道德秩序缺乏实践意义上的共同记忆。

经济社会的解释则注重分析两场革命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美国相对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对比法国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注定了其革命的温和性。美国政治学者哈茨指出,封建主义包袱的缺失、辽阔的疆土和丰富的资源、北美早期移民的阶级相似性,大大缓和了美国革命的“震级”。美国历史学者伍德也认为,由于经济社会地位相对平等,人们能够在反王权过程中团结为一个整体。

法国的革命条件却没有如此幸运,高度等级化的社会不但成为革命火药桶,也造就社会内部冲突。法国历史学者列斐伏尔对法国革命进行阶级分析,认为革命暴力是情势所迫,革命激进化并非一种失败,而是凤凰涅槃的必然道路。从20世纪中期开始,这一阶级分析模式受到挑战。英国历史学者科班论证,无论是分析革命者的阶级成分或革命目标,都发现对法国革命的阶级分析很难成立。美国历史学者泰勒则试图论证,法国革命“是一场产生了社会后果的政治革命,而不是产生了政治后果的社会革命”。

解释美法革命分叉的第三个路径,是从观念史的角度追溯革命的思想源头。以色列思想史学者塔尔蒙将民主区分为自由式民主和极权式民主,认为法国革命代表的是后一种理念。在他看来,两者的主要区别不是对待自由的态度,而是对待政治本身的态度——是将其视为一个功能有限的领域还是一个救世主义万能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如何理解自由只是如何理解政治的后果而已。他认为,这种观念分歧源于对启蒙思想的不同诠释——理性主义的自然秩序假说,辅以卢梭版的人民主权论,成为“极权式民主”的源头,因为“自然科学”的确定性与“公共意志”的一元性嫁接之后,构成一种致命的组合。

法国历史学者傅勒也从理念的角度解释法国革命走向。他认为,法国革命的脱轨并非主要因为战争形势,而是内嵌于“人民—敌人”的二元对立话语。从1789年到1794年,“这个时期的特点并不是革命和反革命的冲突,而是连续更替的议会和各俱乐部之间为争夺人民意志这个象征性阵地而展开的争夺战”。由于每个地方、每个团体、甚至每个公民都能产生“人民意志”,这种争夺战的趋势必然是无限扩散。

英国历史学者伊斯雷尔则认为,存在着两种启蒙传统:激进传统与温和传统。前者聚焦于“民主的共和”,把“人民”视为一个整体,强调“排除了世俗偏见”的理性,而后者未必认同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民主权观念。法国革命爆发前,这一分歧并不显著,被其共同的反专制信念掩盖,但革命开始后裂缝日益显现,激进传统逐渐压倒温和传统。美国革命者从一开始就追随洛克式“温和启蒙传统”,抵御了潘恩式的“民主普遍主义”。“作为贵族制共和主义标准的承载者,他们率先发起了财产至上运动,借助于有限选举权、官员特别准入标准及其他寡头政治手段对民主主义进行顽固抵抗。”对启蒙精神的这种保守主义诠释固然为诸多冲突埋下了伏笔,但也为新生民主的稳固争取了时间。

显然,对于解释美法革命分叉,上述三个视角都必不可少。本文在上述传统中的第三个视角即观念视角中展开。具体而言,笔者试图从两份权利文本中挖掘背后的不同权利观念,由此解释两场革命的不同道路。立足于观念视角,不仅因为“革命观念是大革命的发动机和原动力”,而且因为理念中包含的政治愿景决定着革命前进的方向和速度,进而塑造革命成果的稳固前景。

对观念视角的重视,并非因为这是解释美法革命分叉的唯一重要视角。事实上,政治传统视角、社会结构视角以及观念差异视角,与其说是三种平行的视角,不如说是它们彼此之间循环转化。托克维尔笔下法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传统,催生着“厚的权利观”,因为政府被视为社会福祉的核心甚至唯一供给者,哪怕君主政治被改造为共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发生改变,但是权力的“全能性”却未必因此改变。同样,法国社会结构的高度等级化塑造傅勒所指的“人民—敌人”二元话语,因为政治想象的尺度往往受限于历史记忆。当然,反过来,一旦革命被启动,建构于政治传统和社会结构基础上的观念,有选择地融入新的启蒙话语之后,也成为塑造新的政治传统和社会结构的动力。在法国,以单数形式出现的“公共意志”构成集权革命体制的观念原点,而在美国,“以野心对抗野心”的多元主义政治观也是其多元制衡政治结构的观念源头。

三、两份权利文本中的两种权利观虽然美国《权利法案》和法国《人权宣言》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通过更深入的比较,却能发现许多看似微妙、实则重大的差异。笔者将这些差异归结为五个方面:权利表述的抽象度、权利主张的积极性、权利主体的集体性、权利边界的公共性以及权利维度的多重性。根据这些差异,笔者将法国革命中所体现出来的权利观称为“厚的权利观”,将美国革命中的权利观称为“薄的权利观”。之所以称前者为“厚”、后者为“薄”,是就其权利承诺的丰富性、普适性、覆盖面等维度的分野而言,简言之,前者的权利承诺更“慷慨”,而后者的权利承诺更少更“吝啬”。

(一)权利表述的抽象—清晰维度

通读两份权利宣言,一个最直观的差异是,美国的《权利法案》中语言清晰明确,而法国《人权宣言》充满宏大而抽象的原则声明,缺乏清晰的落实标准。在法国《人权宣言》的35条中,几乎一半都带有“宣言”或“口号”色彩。第4条,“法律是公共意志之自由而庄严的表现……它只得命令对社会有益而公正的行为;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如何判断法律是否实现了“公共意志”,什么样的法令“有益而公正”或“对社会有害”,并不清楚。第6条,“自由是属于各人得为不侵害他人的行为权利;以自然为原则,以公正为准则。”这仍然是一种立场宣示,不指向具体实施标准。第8条,“安全是社会为保存其成员身体、权利和财产而对各人所给予的庇护”,仍是一条不具操作性的声明。第9条,“法律应当保护公共和个人自由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对如何界定“保护”或“压迫”,语焉不详。事实上,法国国王路易十六没有立刻批准1789年《人权宣言》,原因就是其表述过于模糊,只是“包含适宜指导你们工作的箴言,但其原则窒碍难行,见仁见智,不易理解”,因此“除非这些原则的真正含义依法固定”,否则不予接受。

相比之下,美国《权利法案》中所列举的权利相对清晰明确。第1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谁(国会),不得在什么领域(言论出版集会),从事什么(进行剥夺自由的立法),主语、谓语、状语和定语一目了然。第2条,“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同样,谁(民众)有权做什么(持有武器)也相当明确。第3条,“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主语(士兵)不得在什么条件下(未经同意)做什么(驻扎民宅),简洁明了。整个《权利法案》多数条款格式相似,“目标极为明确,原则和方法同样如此”。

因此,虽然法国1793年版《人权宣言》的权利清单更长(35条),远超美国《权利法案》(10条),但由于欠缺清晰性,实践中却更可能成为“空头支票”。一个男人向一个女人承诺“我会给你幸福”,似乎比“我会天天洗碗”之承诺更慷慨,但是由于前者语义模糊,反而比后者更难落实。更重要的是,模糊必然带来歧义,从而为解释权的政治斗争埋下伏笔。

这种抽象对明确的差异,反映革命理想的差异。如法国历史学者亨特所言,美国的权利法案遵循的是“他们自身的特殊主义传统”,而法国的权利宣言拥抱的是“普遍主义”。美国《权利法案》反映的是经验主义“贴地”思维,其每个条款都来自现实斗争的经验教训,比如,第2条“民众武装权”来自英国新教徒抵抗王权的传统;第3条“士兵不得任意占用民宅”,则是对之前英国“驻营条例”的直接反驳。法国《人权宣言》反映的更多是一种哲学思维,注重立场宣示或原则声明。如托克维尔所言,法国革命具有宗教革命的特点,“它追求的不仅是法国公民的具体权利,而且是人类普遍的政治权利与义务”。既然革命者具有布道精神,其语言就是普世性的,必须脱离具体时空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因此,法国革命者对权利的理解不是情境性的,而是高度抽象的。事实上,法国革命者在起草宣言时就表示,他们要“克服”美国《独立宣言》的局限性,因为他们谱写的是一份“理性宣言”。

(二)权利主张的积极—消极维度

法国《人权宣言》中的权利主张更“积极”,而美国《权利法案》中的权利更“消极”。在英国政治哲学家伯林的两种自由观中,消极自由意味着免受强制,而积极自由意味着自我掌控,前者的重点是“防御”,后者的重点是“赋能”。这一区分同样适用于对两种权利观的理解。

从两份文本来看,美国的权利法案更强调约束政府,“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法国的人权宣言更强调给民众赋权,“人民当家作主”。美国《权利法案》的诸多条款都在论述国家权力机构“不能”做什么。第1条,国会“不能”立法侵犯宗教和言论自由。第3条,政府军队“不能”未经同意进驻民房。第4条,政府“不能”在没有正当程序时搜查民众财物。第8条,权力机构“不能”施加过度罚款和残酷刑罚。尽管它也有关于公民拥有何种权利的正面阐述,比如持枪权、正当程序权和陪审团权利,但这些条款通常也能轻易转化为消极权利表述:政府“不能”剥夺民众的持枪权,“不能”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不能”任意取消陪审团,等等,仍然是给公共权力划定一个半径。当然,美国革命者并不反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权,1787年宪法中的选举条款正是对这一权利的制度肯定,但美国革命者对直接民主怀有深刻的警觉,更信任经过层层代议机制过滤后的间接民主,这一点从其制度设计的种种细节——选举人团、两院制等中都可以看出。

尽管法国《人权宣言》也有相当一部分捍卫消极权利,但其权利主张的积极程度远高于美国,其内容常常从“政府不能……”跨越到“人民可以……”的领地,即将权利转化为权力。第29条,“每个公民均有参与制定法律的平等权利”,第20条,“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参与设立赋税”,都反映了一种积极权利观。1789年版宣言甚至明确强调“亲自或通过代表”两种路径,表达法国革命者对直接民主的鼓励。

事实上,法国《人权宣言》的积极性已超越政治参与范围,进入了“资源赋权”领域,构成现代自由主义的精神鼻祖。现代自由主义不仅认可免于被侵犯的自由,同时认为资源赋能是可信权利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现代福利观念。在这方面,《人权宣言》是先行者。第21条,“社会对不幸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的责任,或给他们供给工作,或给不能劳动的人提供生活资料”。相比美国《权利法案》,这是一个质的飞跃。第22条,“教育是所有人的必需品。社会应尽其所能来推动公共理性发展,使每个公民都得到教育”,同样,这一条已远超“政府不得做什么”范畴,进入“政府必须做什么”的领域。

(三)权利主体的集体—个体维度

两份文件中,权利主体的指向也有明显差异。大体而言,美国的权利法案是份个人权利声明,而法国人权宣言则更具集体权利的色彩。在美国《权利法案》中,权利主体几乎都可以落实到公民个体:言论和宗教自由的主体是个体,武装权可以落实到个体,住宅权不受侵犯同样如此。最体现这种个体性的,是《权利法案》的5、6、7、8条,皆涉及公民个体的司法权利。无论是第5条中的“不能因为同一罪行受两次刑罚”“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第6条中的“对质权”和“律师援助权”,第7条中的“陪审团权”或第8条的“免受酷刑权”,其主体都是作为个体的被告。

法国《人权宣言》中的权利主体,则显著带有更多集体色彩。第20条,“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参与设立赋税”;第21条,“社会对不幸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的责任”;第27条,“让自由人把篡夺主权的人立刻处死”;第28条,“人民具有经常重新审查其宪法的权利”……这些关于权利主体的表述,都指向边界模糊的集体。

权利主体的集体或个体性差异,一个重要后果是其实用性不同。当权利主体为个体,该项权利就相对容易转化为“法律武器”。过去200多年,无数美国人基于宪法修正案发起诉讼,正是因为该法案具有高度法律实用性。而在法国,“所有公民”如何设立和监督税赋?显然,公民A不能因为自己偏好的税赋没有转化为政策而起诉政府;“不幸的公民”又如何主张“社会维持其生活的责任”?公民B也不能因为穷困起诉“社会”;至于“让自由人把篡夺主权的人立刻处死”,显然不意味着任何人能随时处死他心目中的僭主。因此,由于“产权不明晰”,这些权利反而成为“无主之物”。“全体国民作为整体拥有主权,每个公民作为个人却被禁锢于最封闭的依附地位。

(四)权利边界的公共—私人维度

相比美国《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对个体权利规定了诸多“公共利益”边界。固然,法国革命也主张私人权利,但在卢梭公意论的影响下,私人权利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因为后者被视为具有更高的价值。塔尔蒙发现,法国启蒙哲学家们热爱谈论“公共善”,似乎它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存在”,“公意对于卢梭就像是一个数学事实……一个人不被邀请去表达个人偏好,也不被询问他是否赞同一个提议,而是被询问该提议是否合乎公意”。因此,法国革命者虽然拥抱自由,却把这种拥抱维系于大公无私的“美德”之上,没有“美德”之人不配拥有自由。

正是在这种权利观下,《人权宣言》中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即“公共意志”。在《人权宣言》中,“除了”“除非”之类权利限定语频繁出现。第19条规定不能随意剥夺财产,“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要求”。第20条规定不能随意征税,“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1789年版宣言中,“任何人都不得因观点表达被压制,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第10条),“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言说,但是要依法承担滥用该自由的相应责任”(第11条)。

固然,并不存在无法无天的权利,但不断强调“天赋人权”应受制于人为立法,实际上,是削弱了权利的“自然性”,将“人法”置于“自然法”之上。如亨特所言,在杰弗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权利是“造物主的馈赠”,但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权利是“立法机构的决定”。更重要的是,“公共意志”“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限定语语义模糊,极易被各种政治机会主义者滥用。

相比之下,美国革命者对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公共利益却颇为怀疑。在麦迪逊看来,派系党争不可避免,“只要人类理智继续发生错误,而且人们可以自由地运用理智,就会形成不同意见”。亚当斯认为,“人民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有多种声音和面孔的东西,它需要被分散放入不同的机构之中”。正是基于对客观公共意志的怀疑,《权利法案》很少对权利进行公共性限定,只有第5条明确限定:未经大陪审团任何人不得受重罪审判,但“发生在战时或公共危险时的海陆军或民兵中的案件除外”——这是一个清晰而狭窄的限定。

以公共意志限定多元个体权利,后果之一是法国革命者难以达成妥协:如果存在一个客观的“公共意志”,为什么要允许“敌人”破坏革命?革命的暴力化与此种政治自负相关。另一个后果则是制度设计缺乏制衡,国王不得保留任何权力,一院制好于两院制,地方服从巴黎……这些集权元素都是一元性公意观的必然结果。相比之下,美国宪法充满了制衡意识,三权分立、联邦制、两院制皆为制度化了的多元主义。换言之,面对冲突,法国革命的思路是“寻找公意”,而美国革命的思路则是“以野心对抗野心”。

(五)权利维度的多维—单一性

法国《人权宣言》中的权利具有显著的多维性:政治自由、市场自由、平等、财产权、安全、政治参与、官员监督、公共服务等,而美国《权利法案》的目标相对简约:捍卫自由。一个政治宣言目标多重固然显示其“彻底改造世界”的雄心,但当目标过于复杂,则可能由于四面八方的拉力而陷于瘫痪和自我消解状态。

法国《人权宣言》的雄心体现在很多方面。有点令人吃惊的是,该文件在捍卫财产权和市场自由方面的条款比美国《权利法案》更丰富。第2条指出权利包括“财产权”;第16条,“所有权就是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分其财产和劳动成果的权利”;第17条,“对于公民实业,不得禁止任何劳作和交易”;第18条,“人人皆得将其服务及时间与人订约”;第19条,“任何人的财产哪怕最小部分在未经同意前不得被剥夺”;第20条,“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征税”。

在监督官员方面,法国《人权宣言》也表现出更强的自觉性。第24条,“如公共职务界限未经法律明白规定……则社会安全保障便不存在”;第30条,“公共职务本质上是暂时的,不得被视为殊遇”;第31条,“人民代表及公务员犯法不应不受处罚”。这些为官员量身定做的条款显示,法国革命者对于公共权力潜在的危险十分警惕。

尤为突出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极度强调“平等”。在其35个条款中,13条直接或间接与平等相关。第3条,“所有人按其本性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第5条,“一切公民都同样有资格担任公共职务”;第29条,“每个公民均有参与立法的平等权利”。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在这种平等观下,法国革命政府曾颁布一系列遥遥领先于时代的革命措施:取消殖民地奴隶制,赋予犹太人平等权利,增进女性财产权等。此类平等主义表述在美国《权利法案》中基本缺失。如伍德所言,当时美国社会对平等具有一种矛盾的态度,一方面将平等视为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条件,但同时又担心过度平等挫伤人们的奋斗精神,因此没有将其视为基本人权。

然而,一个目标更丰富的权利清单,却未必带来更多的权利产出。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颁布后发生的,恰恰是1793—1794年的恐怖统治,无论是财产权、监督官员权或政治平等,都被断头台政治碾压得无处可寻。原因之一,可能恰恰是这份权利清单目标过多乃至相互掣肘。第14条规定“除非经合法传唤……任何人均不应受到审判”,但第27条却规定“让自由人把篡夺主权的人立刻处死”。显然,“人民主权”和“正当程序”在此产生矛盾。第16条,“所有权就是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第19条又规定,为了“公共需要”可以剥夺个人财产。私有产权和“公共需要”又出现潜在冲突。第9条,“法律应保护个人自由来对抗执政者压迫”,但第10条又表示,“凡被执法机关传唤或拘留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在这里,个体自由和服从公意再次出现潜在冲突。因此,尽管法国《人权宣言》中的权利琳琅满目,却内置了公共意志和正当程序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种种矛盾。

上述五个维度的差异,可以被概括为“厚的权利观”和“薄的权利观”。法国《权利宣言》中的权利表述更宏大普世、内容更丰富多维、主体的覆盖面更广、其性质也与更高的善挂钩,因此,其权利承诺更厚重。与之相对,美国《权利法案》中的权利承诺内容更少、边界清晰、半径有限并且主体个体化,因而是一种更单薄的权利承诺。

“厚的权利观”相当程度上混淆“权利”与“善”的界限。正如康德—罗尔斯这一脉络的正义观所论述,权利指向律令,而善指向欲望;权利指向必然,善指向偶然;权利指向先验,善指向经验。用更通俗的语言来说,权利指向自主地定义与追求幸福的机会,而善指向幸福本身。法国《权利宣言》的权利观中,更多的“权利”被承诺给更多的人,以实现更高的目标,指向更充分的解放,但是,当权利的表述模糊而宏大,从而向无限的阐释敞开(权利表述的抽象性),权利从自主性允诺蔓延为赋能型允诺(权利的积极性与多维性),其主体从个体转向涵盖面无所不包的“人民”(权利主体的个体性),其价值又与“公共意志”这样一种更高的“善”相捆绑(权利的公共属性),它实际上使得“权利”成为一种不得不依赖于资源供给、德性前提和价值共识的偶然性结果,而不再仅仅是强制性被消除后自主性的浮现。在这一点上,美国《人权法案》中权利内容虽然单薄,但它对历史、现实乃至人性前提的依赖性大大减少,从而更接近(虽然不可能完全抵达)权利的先验属性。

四、从两种权利观到两种革命道路

显然,认为两份权利宣言本身造成两种革命后果是荒谬的。重要的不是文本自身,而是文本所揭示的政治观念。不同的权利观有其政治后果。美国革命的有限权利承诺有其局限性:它天然具有保守主义倾向,当后人试图争取更多更积极的权利时,难以从该文本中找到合法性话语支撑。因此,后来两百多年里,美国不得不通过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甚至内战来突破《权利法案》的半径,实现权利的深化和拓展。但总体而言,《权利法案》并非空头支票,无论是其允诺的言论自由、民间武装自由或正当程序,大体都通过后来的宪政实践得到落实并延续至今。

相比之下,法国《人权宣言》中的权利承诺不但没有兑现,而且“法国革命最奇特的特质之一,是理论的仁慈与行为的暴虐形成鲜明对比”。1793年《惩治嫌疑犯条例》下,被抓捕的政治犯高达约50万,占男性人口5%,死于恐怖统治的人数在3.5万至4万之间——作为一个注脚,290个著名革命家中43%死于暴力,29%被执行死刑。受难的不仅仅是“反动贵族和教士”,巴黎革命法庭上被判死刑的人中,71%来自第三等级。革命战争引发的生命代价则更惊人,据估计,1792—1814年由法国革命引发的战争导致欧洲约300万人死亡,其中包括140万法国人。

何以更薄的权利承诺下革命走向了“软着陆”,而在更厚的权利承诺下,革命却出现了“侧滑”?或许部分是因为,过多的权利承诺更容易造成承诺和现实之间的落差,落差制造“相对剥夺感”,从而为政治动荡提供持续的动力。相比之下,单薄的权利承诺更易兑现,政治更可能走向点滴改良。一个零基础的人试图立刻举重100斤很容易受伤,而当其目标只是一次多举5斤,则更可能可持续改善体能。

厚的权利观之所以成问题,在于它混淆了“善”与“权利”,将“好的”视为“应得的”。权利是一种先验“应得”,一种政府应当无条件、普遍、平等供给或保障的所得,而善则往往是有条件的,需要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支撑。将“善”纳入“权利”,理念或许美好,却忽视权利的三种约束:资源成本约束、价值冲突约束以及传统文化约束。

第一,作为善的“权利”有成本约束,越积极的权利成本越高。法国《人权宣言》追求一种积极权利观:“所有人”的立法参与权、社会救助权、全民受教育权或干脆“共同的幸福”,这些主张固然代表了一种进步,但其到底如何实现却模糊不清。法国革命中,“民众中升起了各种乌托邦期待,没有地租的农场,没有教士的教堂,没有征兵官员的军队,没有税收的国家”。于是,资源供给难以跟上“革命形势”,出现各种事与愿违的情况。尽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由于财政入不敷出,国民议会不但将无数教会和贵族财产充公,还大量发行指券,结果出现超级通货膨胀。

“厚的权利观”所承诺的彻底平等主义,也成为法国革命秩序走向失控的动力之一。回望1791年夏季,革命似乎大功告成:贵族教士特权被废除,限制王权的新宪法通过,法国革命由此获得了一个君主立宪的出口。新宪法规定,国家主权由议会、国王和司法代表共同执掌,国王无权解散议会,无权未经议会批准宣战,也不能挥霍无度,只保留对议会决议暂时的延搁权。虽然投票权仍有财产限制——公民每年须上交7~10里弗税收(10天工资)才有最终投票资格,但如此宽泛的投票权已超出同时期其他国家,一个有耐心的社会完全可能通过改良克服这些缺陷。

然而,法国革命却错失了这个君主立宪出口。究其原因,与革命彻底的平等主义承诺有关。既然1789年《人权宣言》反复强调平等的意义,那么1791年宪法关于投票权的财产要求就令人难以接受;既然宣言宣布每个人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那么保留国王法令延搁权就显得荒诞。这种“话语”与“现实”的落差激起无数人的愤慨,罗伯斯庇尔就称1791年宪法是“对平等的摧毁”,1792年8月起义中,民众第一个要求就是“撤回否决权”。

厚的权利观中承诺的直接参政权,也有高昂的秩序成本。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承诺公民有权“亲自”立法,革命政府一度出台法令,要求所有公共机构开会完全公开,任何民众可以随时加入任何立法讨论。可以想象,这个法令最终只是引发了混乱:各级议事厅中,充满了各种激进民众力量,其怒吼和武器使任何立法讨论变得困难重重。1793年无套裤汉们“包围国民公会”事件,正是这种“直接民主”的顶峰表现。当时山岳派和吉伦特派的斗争白热化,8万个无套裤汉把国民公会团团围住,要求立刻逮捕议会中的吉伦特党人。此后,吉伦特党人被大量抓捕,法国革命进入雅各宾专政阶段。

无套裤汉们势力的崛起并非偶然,它是一种积极权利观的后果。厚的权利观强调直接参政的重要性,对代议制深刻怀疑,因此,法国革命中每一股民众力量都寻求对政治直接和即刻的参与,这种争先恐后夺取“人民”地位的斗争,如傅勒所言,最后导致了一种街头民众与议会代议者相互角逐的“双重体制”,并最终造成了前者对后者的碾压。

相比之下,美国《人权法案》条款大多只涉及消极权利,即要求政府“不做”什么,而“不做”往往并不涉及高昂的资源成本。它并不承诺“共同幸福”“贫困救济”“受教育权”等赋能型权利,所需财政资源有限,因而并不内在地与私人财产权和市场自由构成紧张关系。直到20世纪早期,经过罗斯福新政,美国才开始接受一种积极权利观,而这时美国国力已大为上升,能更好地支撑积极权利的实践。

薄的权利观也并不涉及强烈的平等主义承诺,制宪之初美国各州仍有投票权的财产限制,但通过渐进改良,到19世纪30年代左右,美国在全世界率先实现大众民主,可见最初的制度缺陷并没有完全堵死点滴改良的空间。必须承认,平等承诺的缺失为美国内战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这是美国权利法案的重大遗憾。

第二,权利的实现还面临多元价值冲突约束。厚的权利观具有多维性,因而更可能带来“诸善之争”:强调公共意志,就可能侵犯个体自由;强调财产权神圣,就可能损失公共服务;强调正当程序,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强调“人民主权不可分割”,就可能造成多数侵犯少数……把不同的善同时作为目标,正如一个人伸手同时去抓多种物品,结果反而可能一无所获。

因此,法国革命者不得不根据情势变化而进行即兴的价值排序,进行事实上的取舍。当财产权和市场自由成为经济管制的障碍,罗伯斯庇尔宣布,“财产权并不等于让市民同胞们忍饥挨饿!大地的粮食就像空气一样,属于每一个人”。当正当程序成为人民主权的障碍,雅各宾派成立革命法庭,任意抓捕异议分子,“根据名声指控犯罪不存在书面证据,但证据写在所有愤怒的公民心中”。而当民众主张贫困救济权时,因难以兑现承诺,革命政权立法禁止工会,关闭反对派报纸,取消结社和出版自由。面对多重目标“按下葫芦浮起了瓢”的状况,革命者在实践中不得不节节后退,把之前的权利承诺一一舍弃。当然,法国革命者们试图用“人民意志”为其取舍辩护。“我们必须拥有单一意志。这个意志只能是共和意志或保皇意志……内部威胁来自资产阶级,要打败资产阶级必须发动人民。”此类“我代表人民、人民意志客观唯一”的话语,在法国革命各派系中屡见不鲜。

显然,美国革命也面临多元价值约束,但革命最终没有脱轨,与其权利观并不要求以“公共意志”一统派系意志有关。不妨观察美国革命中“保王党人”的命运。史料显示,并非所有北美民众都支持革命,大约20%支持英帝国。这些保王党中,很多人积极参加英军抗击大陆军,可以说是里应外合的“内奸”。如果美国革命政权和法国相似,这些人很可能死无葬身之地。事实是,他们的遭遇比法国同类好得多。固然,战场上相互残杀不可避免,后方的甄别与歧视也在广泛存在,但自上而下组织的针对平民的大规模暴力在美国革命中很少见。各州议会也没有像法国那样设置密布全国的“监察委员会”鼓励民间相互告发。美国革命中也鲜见以政治复仇为宗旨的革命法庭,1781年宾州490个人被判叛国罪,只有两个被判死刑;纽约审判了1 000多个人,绝大多数没有被判刑,判刑也多是罚款或没收部分财产,这与法国革命中“人头仿佛屋顶的石板一样纷纷落下”形成对比。一个观察者写道,如果一个保王党高喊“上帝拯救国王”,在雅各宾专政的法国,“毫无疑问此人会被带到灯柱前,人头被插到长矛上”,但在美国革命中,常常是一个书面忏悔就会让他过关。

保王党人的相对温和结局并非偶然,它是个体权利观和多元民意观的直接后果。如果革命者对权利主体的理解是集体式的“人民”,而“不可分割的人民意志”高于个体意志,那么政治宽容就会变得不可理喻——既然“我们即人民”并且“人民意志高于一切”,为什么要给“敌人”颠覆公意的自由?然而,薄的权利观并不将“公共自由”置于个人自由之上。你死我活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是不必要的。战后,华盛顿就表示审判保王党不必过于严苛:如果爱国者报复保王党,“那么根据同一规则,我们的敌人不也可以这样审判为我们而战的英国人吗?”汉密尔顿则在一个财产案件中,自告奋勇为保王党人辩护并赢得官司。正是此类尊重个体权利的声音,成为战后复仇氛围的冷却剂。

第三,厚的权利观面临历史传统的约束。法国缺乏真正的法治传统,如托克维尔所说,革命前法律不但被民众藐视,“甚至遭到执法者蔑视”,因此官员倾向于动用强权,而民众容易转化为暴民。法国也缺乏自治传统,渴望中央集权的不仅仅是政府,也是社会自身,“由于政府取代了上帝,人们要求政府满足个人的所有需要”。平等传统也同样稀缺,“英国领主会请三四个庄稼汉与其全家一起吃晚餐……但在法国,从加来到巴约讷,哪能看到这种事?”传统与理念之间的漫长距离,意味着法国需要从更深的历史隧道中爬出来,才能抵达理念。面对这一距离,现实的策略是“先走一步、再走一步”,遗憾的是,厚的权利观恰恰试图一步到位。

为填补传统与理想的鸿沟,法国革命者不得不诉诸“建构理性主义”,抛开一切既有经验,凭借理性设计一个崭新世界。他们重新创造历法,重新给月日取名;他们把旧省份拆掉,将法国重新划分为“形状大致规整、大小大致相近”的83个省。教堂被改称为“理性殿堂”,基督像被斩首,代之以马拉或其他革命烈士的肖像。如此剧烈的社会改造,引发巨大的社会撕裂与动荡,可以说在所难免。

美国革命的目标则不是“发明权利”,而是“保守权利”。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是,从英国人1607年在乔治敦建立第一个殖民据点到1776年美国独立,这中间有160多年。也就是说,美国建国之前,殖民者已经有了100多年的政治实践,足以形成深厚的政治习俗。美国革命所深化的权利,只是既有权利的一个延长线而已。以康涅狄格殖民地为例,1639年定居者们就制定了《康涅狄格基本法》,规定地方议会必须定期召开,代表需具充分代表性,行政长官和议会有权限等。其他许多殖民地情况类似。因此,美国革命爆发之际,革命者们无须像法国国民议会代表们那样,“临时抱佛脚”地摸索选举规则、权力架构和政府权限。此外,北美在革命前也早已建立普通法传统——在这种多中心的司法权力结构、层层累积式的法律体系面前,那种由一个中央集权的“公安委员会”说了算的司法审判显得不可思议。

事实上,美国《权利法案》本身就是传统的产物。对比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和美国1791年《权利法案》可以看出,尽管相隔100多年,两个法案高度相似。英国法案第3、5条确立了宗教权利和请愿权利,美国法案第1条也包含这两项权利;英国法案第7条规定了新教徒的武器置备权,美国法案第2条正来源于此;英国法案第10条和美国法案第8条都是限制酷刑,内容如出一辙。换言之,北美革命者不是从理念出发推导权利,而是从其自身传统中摸索权利,因此其权利实践的传统约束不像法国那样严重。

同为启蒙之子,美法革命何以走上不同的道路?这不仅仅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种如何诠释当下乃至如何塑造未来的问题。在“观念形塑历史”的解释学背景下,我们从美法革命的两份权利文本出发,分析两场革命所包含的不同权利观。笔者认为,在相似的语言符号之下,两个文本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显著不同的权利观,法国革命指向一种“厚的权利观”,而美国革命指向一种“薄的权利观”,前者中的权利更抽象、积极、更具集体性和公共性并且更丰富,后者则相反。

两种权利观,与其他各种因素相结合,塑造了两场革命不同的命运。法国革命的权利承诺虽然更厚重,但因其混淆“善”与“权利”,忽略权利实践的资源成本约束、多元价值约束以及传统文化约束,其承诺反而最终落空,甚至,承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成为推动革命走向持续动荡的“势能”。美国革命的权利承诺虽然更薄,但它面临的约束也由此更舒缓,政治妥协得以可能,为漫长的点滴改良奠定了观念基础。或许,文本展示的是历史的一种悲剧性反讽,过于丰沛的理想有可能自我击败,而人类却常常从更少中得到更多。

刘瑜,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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