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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中国现代建国中国族与国家的错位与接榫

2021-11-27

现代国家的基本形态是民族国家。在民族国家建构中,国家权力体系与国族主体承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民族国家(nation state)与国族(state nation)的内在贯通性结构,两者的一般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国家权力呈现,后者是前者的民族支撑形态。但对中国来讲,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并不是自始至终吻合的,它有一个结构调适的重大转变:从建国之初的错位而在,即国家建构先于国族建构,发展到改革开放阶段对接国家与国族的努力。这种转变非同小可,它涉及中国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主体凸显与国家形式的关联选择问题。一旦两者错位,便促使人们认识中国的国家建构目标尚未完成。可见,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国家建构大问题。

 一、断裂的命题

对当代中国来讲,人们意识到迫切需要在国家建构的总体规划中实现新国族的建构目标,以期为国家建构提供坚实的国族根基。这里的新国族(the new state nation)建构,其实是一个断裂性质颇强的命题。何以是断裂性的命题?是因为它并不是始终存在于国家建构进程的问题,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的改革开放历史阶段,突兀呈现出来的重大问题。而此前这一命题,并不成为人们思索中国国家建构的重要问题。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国族建构是一个让人不以为意的问题,因为当时的建国话语跟目前要确立的建国话语是两套似乎不相干的话语。在建国初期的国家话语中,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到共产主义革命的话语体系,确立了国家建构主体的地位与功能。为实现这三次连续滚动向前的革命目标,人民话语成为国家话语的主体构成部分,而旨在确立谁是推动革命的人民之中坚力量,阶级话语进而成为人民话语的政治轴心。人民/阶级的双核话语,构成了建国后的前30年国家建构的基本话语模式。在一个关联度极高的结构中,人民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组织的,政党是由政党领袖领导的。在国家的政治结构中,这些以不同概念命名的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便成为国家的基本结构。谁都知道,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只有把一般并不按照社会生产地区区分的绝大多数人同那些在社会生产中占有特殊地位的集团对立时,才可以把群众和阶级对立起来。在多数情况下,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以及被选出来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这都是起码的常识。这都是简单明了的。在这样的国家政治结构中,民族之于国家的作用并不是一个引人重视的问题。人民(群众)-阶级-政党-领袖的关联结构,才是影响国家建构状态的核心链条。

在这样的国家话语建构中,国族建构自然只能是第二位阶的概念。所谓第二位阶的概念,就是指它相对于第一位阶的国家建构与人民/阶级话语而言,没能登上国家建构的前台,而仅仅是附带提出来的社会政治话语,甚至完全隐匿在人民-阶级话语的背后,而不为人们所知。在阶级话语中,个人作为分散个体被安顿在阶级之中,成为集群的一分子。与此同时,传统意义上的族群,则打散为不同阶级且相应作出新的政治排序。敌我的阶级划分成为国家建构的绝顶重要问题——阶级分化也可以是复杂化的。但在统一战线的政治战略指引下,无产阶级及其广泛的同盟军与极少数的阶级敌人,构成了国家建构中保护、依赖和打击、镇压的两个群体。国家建构所依赖的社会群体非常明快地呈现出来,这让国家建构在相应的群体依托上成为一件同样明快的决断事务。在阶级壁垒分明的新型国家中,无产阶级专政是新阶级对更强大的敌人、对资产阶级进行的最奋勇的战争,资产阶级的反抗因为自己被推翻(哪怕是在一个国家内)而凶猛十倍。它的强大不仅在于国际资本的力量,而且在于它的国际联系牢固有力,还在于习惯的力量、小生产的力量,因为,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由于这一切原因,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不进行长期的、顽强的、殊死的斗争,不进行需要坚持不懈、纪律严明、坚忍不拔和意志统一的战争,便不能战胜资产阶级。一个凸显了阶级斗争对国家建构极端重要性的国度,将国族建构的问题排挤出国家重要事项的范围,乃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国家建构模式中,国族建国对国家建构来说,显得有些多余。总的说来,从人民/阶级话语结构上来讲,国家是从集体主义的角度、以阶级面目来建立的阶级性国家。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新中国的大历史走向: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演进到社会主义革命,国家在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发展,逐渐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国家也就趋于消失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但在国家尚需借助阶级斗争以发挥消灭阶级与国家作用的长时段中,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毛泽东特别强调的: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阶级斗争?什么“三项指示为纲”,安定团结不是不要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纲,其余都是目。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犯了大错误。列宁则不然,他说小生产每时每日都产生资本主义。列宁说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法权。我们自己就是建设了这样一个国家,跟旧社会差不多,分等级,有八级工资,按劳分配,等价交换。要拿钱买米、买煤、买油、买菜。八级工资,不管你人多人少。可见,1949年以后的几乎30年时间,我国国家建构是以阶级斗争为中心任务的,无疑,这是一种非常“悖反”的国家建构情景,因此,其间出现阶级斗争完全冲击国家建构的“文化大革命”就不是什么令人惊奇的事情。社会运行中不可能存在那种按照政治领袖意愿、逐渐迈进在从国家建构到国家“消亡”的政治规律的。政治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跳跃性,必然会呈现为建构国家、强化国家与消灭国家的非线性运作状态。

就此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构的历史关头,新国家与新国族并没有联袂出场——新国家登台了,但新国族并未成为国家建构的重要问题。这可以进一步从政治上着重强调各个民族间的团结与花大力气进行民族识别两个侧面再次得到印证——数目不多的族群更利于紧密的民族团结关系,而数目繁多的族群显然包含更多的团结难题。就前者看,民族识别不应是重要事宜,或者说,正由于民族识别不是一个重要事宜,因此就是识别出再多的民族,都不影响国家建构的人民/阶级主体的建构结果。就后者论,大力推行民族识别一定会增加团结难度,但团结的难度,在既定的人民/阶级主体结构中不会以严重的状态呈现出来,只会在人民/阶级的主体结构转变为群众/居民结构时浮现出来。两者的同时推进,意味解铃与系铃在悖反地同时进行。与此相关,民族自治区域设立的政策导向与民族大团结的政治取向,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国族建构并不构成具有紧迫性与挑战性的问题。因为只有在确信民族大团结不成为政治挑战的情况下,民族区域自治才会作为国策推行,而在民族大团结的确信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才不构成行使这一政策的障碍,这是两个高度相关、相互支撑的确信。

由上可见,在人民/阶级话语基础上建立的新国家,是不是需要新国族与之匹配,并不是一个需要即时回应的国家建构问题。假如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不变,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的错位而在,便不是紧要的问题。但从1956年始,现实挑战出现了。尽管这一挑战在“文化大革命”阶段隐匿起来了,不过甫一进入改革开放阶段,挑战便又突兀呈现出来。这样的挑战,从总体上呈现为:1956年中国共产党的“八大”,将四个现代化确立为党的阶段性执政目标,这也是后来邓小平所强调的社会主义要补的发展生产力的课,“新中国”开始尝试现代化转轨。国家由此进入一个经济发展主导的现代化阶段,告别阶级斗争为纲的趋向呈现出来。改革开放无疑明显强化了这一变化趋势。

然而正是这样的转变,凸显了两大难题,一大难题是现代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分层。一旦开启中国现代化进程,社会分层问题就会浮现。在分析的意义上,社会分层是阶级话语所难以涵盖的。在阶级话语中,阶级既可以是一个特定群体概念,如无产阶级,也可以是一个宏大概念,如将剥削阶级的极少数排除在外,然后将社会的最大多数囊括在国家的统治基础即“人民”的范围内,并以此作为国家统治的社会基础。这样,国家在寻找自己的社会基础时,就可以不必耗费太多政治资源去区分谁是敌人、谁是朋友,因为人民与敌人的界限是非常清晰明确的。基于此,在国家建构中,基本上可以不考虑阶层的复杂分化。国家权力只需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国家就可以顺畅运行起来。但社会分层是一个非常琐细的概念,大的结构来说有社会上层、中层、下层,三个层级又细分为三个次级层级,在社会要素上则有政治、经济、文化各种分层指标。社会分层把阶级话语的简单明快改写成了一个复杂微妙的样态,这就意味着国家建构的原有基础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国家必须重建自己的社会基础。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的吻合机制,便兀自凸显其重要性。

另一大难题是,社会分层的复杂化促成了一个又一个新群体,而新群体形成过程势必要求与之伴随的群体话语,随社会分层不断涌现的群体与相应的群体理念,便将国族建构必要的整合性或统一性基础打散了。层层叠叠的群体理念-行动结构,让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很难吻合起来。其中,让人尤感为难的是,国族(state nation)与民族(nation)的理念与行动结构不但没有清晰呈现出来,相反给人们带来种种理论解释与政策制定的困窘,这是有些论者试图将民族概念降格为族群(ethnics)概念并将与国家建构挂钩的民族概念升格为国族概念的现实驱动力。有此意图,一是因为,过去在阶级话语的遮蔽之下的民族关系和民族矛盾,随着社会分层而被释放出来。试想,五十六个已经辨认出来的民族,以及等待辨认的四百来个民族,各自所处区域、发展程度、分层结构、社会情形、制度准则、习俗传统和文化观念不同,怎么可能一说团结,便差异消散,矛盾冰释,亲如一家呢?仅就中国分省而居的族群来讲,各地文化差异之明显,经济发展差距之巨大,“歧视链”之显著,本就很难轻易融合成为一个群体,还不说在同一个地区(如云南)存在高度复杂的民族成分。大省以及小地区的民族杂居,存在的社会差异与相应需要的社会整合就更是对国族建构和国家建构带来意想不到的种种问题。二是因为,如果将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定位为族群,那么,建构在族群基础上的国族就成为一个化解民族矛盾的名词代换,代价趋近于零,其收益之大,超乎想象。不过,名词“游戏”从来不解决真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民族差异与矛盾不会因名词转换而消失。

二、两个挑战

从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来看,需要建立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称的新国族,这个国族的命名由来已久,就是“中华民族”,但这个国族的建构因为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被搁置下来,因此,它成为一个有改革开放深度发展时期凸显出来的“新国族”理念。以建构新型国族的名义为民族国家的中国提供民族主体,是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必须吻合的现代建国所注定的事情,但曾经的错位而在,让两者的吻合机制建构未能完成,仅就国家的主观载体来讲,必然承受两种综合性的挑战。第一个挑战,是处理好新国族认同首要面对的个人和国家关系;第二个挑战,是处理好集体(社会自然机制)、组织(单位或机构)、族群(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交错在一起,确实让国家的主观载体之国族建构有手忙脚乱之感。

在具体分析这两个挑战之前,有必要先回溯一下新国族建构的历史起伏。毋庸讳言,新国族的建构存有复杂的历史遗产,简单地讲,中国现代国族建构的历史起自晚清。晚清的革命者,最初的族群理念明显是狭隘的,那就是直接由汉族建立国族。这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口号上可以得到印证。最初,在“驱除鞑虏”的观念之下,孙中山对东北领土的认知绝对出乎当下中国人对东北领土当然视为中国领土的意料之外。所以用孙中山对待“关外”土地的态度去评价他是否爱国,便有些风马牛的感觉。这些革命者的国族理念,还不如晚清统治者的国族理念具有包容性,他们在遭遇到“汉族复国主义”——挪用犹太复国主义的一种比喻性说法,清政府便以杨度提出的“五族大同”应对。这样的应对,自然与清政府统治的民族基础有关,但不能不说“五族大同”理念是胜于“驱除鞑虏”的政治思想。孙中山早期以狭隘的汉族理念推进“汉族复国”建构,其实不利于中国的现代建国,他后来接受了五族共和理念,因此站到了一个中国现代建构的国族建构高位上。民国时期,尤其是1924年国民党以列宁主义改造自己政党的时候,阶级话语与国家话语的对接,成为一时风潮。只不过因为天不假年,孙中山没能完成这一转变。蒋介石在论及“中国之命运”时,试图重启儒家思想以为建国奠立精神方向,力倡用儒家的基本理念如三达德(智、仁、勇)以及礼义廉耻来建构中国。他既拒绝走苏联的集体主义道路,又拒绝走西方的资本主义道路,而试图走一条专属于中国且尤其具有儒家传统特色的国家建构道路。受制于内外交困的建国环境,蒋介石完全无力兑现其建国目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另一段现代中国建构的历程,直到今天为止,其都是一个学界没有认真应对的、重要的政治学和历史文化学的命题。“1949年”对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来讲,起码具有两个重要的意味:第一个意味是,它作为全球共产主义运动的组成部分,标志着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经典范式,遭遇了消灭这一范式的致命性挑战,并由此启动了迥异其趣的、以建构一个国家来彻底“消灭”国家的过渡型国家历程。这就将现代民族国家仅仅作为人类历史进程中一个特定阶段的政治现象来对待,并以历史决定论的立场将国家的历史和理性安顿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交替时期。第二个意味是,当这个过渡性的国家虽然确立了实现“环球同此凉热”的宏伟目标,却逐渐发现现实物质基础的硗薄,需要“补上发展生产力的课”。在一个不长的时间段之后,也就是到1956年,开始释放曾经由国家建构压抑着的发展动能,虽中途夭折,而终于在改革开放时期爆发出国家发展的巨大动能,而在这一历史性的国家发展转换中,释放了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的爆炸性能量。当后者对前者的现实优胜特性呈现出来时,滞后的国族建构便成为总体的国家建构中一个颇显紧迫的重大问题。

再回到前述关乎中国国家建构的两个重大挑战上来看。何以个人与国家、群体与国家的关系会构成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两个重大挑战呢?表面上看来,这两个挑战似乎与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为,如果设定现代国家在形式结构上是民族国家,那么,国族与国家的关系自然是首当其冲的重大问题;如果设定现代国家在实质结构上是“立宪民主国家”,那么,国家与分权制衡政体的关系便是摆在首位的重要问题。假如仅限于展示现代国家的这两个双关建构的话,确实,个人与国家、群体与国家的关系,似乎并不够成为现代国家第一层次的问题。但如果稍加追问可知,一个国家如果试图处理好国族与国家的双关建构,使民族国家的形式结构得以完璧的话,那么,国家就必须处理好民族、族群、阶级和阶层等群体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就远不止限于处理国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了,其内容显然要丰富得多,问题要复杂得多,而群体与国家相容性建构的种种难题也就显著增加。与此同时,一个国家试图建构起分权制衡机制,不是直接将权力分割成相互制衡的几种权力形式就可以了,分权机制的建构需要先期处理好为谁、为何分权的问题,由此才能真正处理好分权的制度机制,也才能够寻找到维护分权机制的社会政治主体。为谁分权的答案是,为人民维护自己不曾授权予他人或组织的权利而分权,为权力更好地在人民授权与人民同意的情况下有效运作而分权;为何分权的答案是,为权力本身绝对不可能自制而分权,权力总是试图突破权利天堑而分权。因为前一个理由,搭建国家基本结构时必须确立从人民主权下落为宪法的公民权利,进一步落实为社会政治参与中的个人权利,因此,个人与国家就成为现代建国的基础性关系。不确立起这一先设性原则,现代国家就失去了为谁而限制国家权力的基准。因为后一个理由,在国家的分权制衡机制设计时,就必须以对公民权利作最为有效的保护为前提,来考虑怎样有效限制国家权力,避免其侵入公民权利领域,并且合乎规范地运作,既保证国家权力的基本绩效,也保证国家权力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有益于改善公众的社会福利。可见,前述两个挑战是直接与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国族问题、国家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分别来看,就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面临的第一个重大挑战而言,在国族/国家建构时如何处理好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乃是一个得以理性看待国家究竟是为谁建构的前置问题,这是一个需要给出相当复杂的论证才能证成的命题。但如果简化为一个常识就可以成为让人确信的说法,那么,专门的论证就可以暂时让位给常识性的叙述。简而言之,之所以说处理好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良性地建构起族群、民族、国族与国家的基础性问题,就是因为,从来不存在一个离开个人的抽象族群、民族、国族与国家;假如人们一定要将个人安顿在一己之“私”的位置上,并且将个人之私安顿在与族群、民族、国族之“群”和国家之“公”的对立面位置上,那么,人们就会心安理得地以抽象的族群、民族、国族与国家观念来看待并处理群体与国家建构和建设的问题。于是,族群、民族、国族与国家便成为一种可以随意处置任意个人的权力机制。如此一来,群体与国家即使不尊重个人权利,它都不丧失其为自己而存在的抽象理由,但这样的国家,还会是现代国家吗?当然不是。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对个人价值予以特别关注的立场并不是在孤立和自足的个人以及基于抽象集体凸显的虚假个人视角呈现出来的,而是在一个社会事实与人类之所以会结成群体的目的性上展现其面貌的。在其中,个人理性既是控场的主导力量,也是受到个人心智的局限的,它以捍卫人的自由来保证人类活动实现其目的性。如果让人们享有自由,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往往会多于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成就。

就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面临的第二个重大挑战而言,群体建构的适宜进路相对于对国家建构的合宜进路,是一种高度正相关关系。这里的群体建构自然不止于国族这个直接与国家内在嵌合在一起的群体的建构。至少如前所述,族群、民族、国族,甚至于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建构都与国家建构尤其是国家政体的决断具有密切关系,这些群体的具体建构状态及其相应的国家建构功能需要细致入微的分析。这不是笔者关注的问题。笔者关注的是,在与国家建构紧密相关的维度上,其一,这些群体是否被作为抽象群体对待;其二,这些群体是否在国家建构时被作为法权平等的主体处理。前者关乎这类群体是否会构成否定个人价值的工具,并进而以之否定相应于现代国家建构所必须的权利哲学;后者关乎一个国家中某些群体是否占据更为优越的政治位置,以至于可以得到影响和控制其他群体的法外特权问题,而这对一个现代国家的建构来讲,绝对是至关重要的基本问题。

如前所述,对于现代国家来讲,国家建构需要处理好两个高度相关或者内在嵌合的关系:一是在民族国家的国家形式结构上,处理好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现代国家的群体构造问题;二是在民族国家的政体建构上,处理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现代国家的个体塑造问题。这两个问题常常被人有意无意地遗漏掉其中一个方面,同时,对于两者的相对重要性而言,人们也总是习惯性地认为,国族建构相对于个人彰显而言,对国家建构显得更为重要。这是不可小觑的两种误解。这样的误解,将国族、国家建构仅仅看作是一项同质化程度极高的集体建构事务,似乎完全与个人无关;进而,集体的建构又是一项脱离不同性质集体的、抽象程度极高的某种单一集体的建构事务。于是,国族与国家建构便成为单纯崇尚国家的社会政治构造事务,这无疑对中国建构现代国族与国家发挥了误导的作用,因此,必须正面应对前述两个挑战才足以为国族、国家建构奠立正确方向。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家建构的物质基础明显夯实,但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的吻合机制明显还需要付出巨大努力,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让国族的建构实现行动主体的高度团结目标,从而有力支持中国作为强大现代国家的建构。当下,中国的国族建构一方面具有明显的紧迫性,因为国家建构已经在时间上显著领先,而国族建构却明显滞后。国家与国族的吻合机制已经成为总体上的国家建构状态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是否吻合,已经明显影响到国家团结和未来发展。基于此,面对国族建构的现实,规划国族建构的重大事务便成为新国族建构之适应现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急务。国族建构的个人基础、民族整合是两个奠基性事务,国家建构的国族根基、政体决断是两个完成性事项,这对中国理性解决成员团结、民族整合与国家建构事务具有决定性影响。

 三、团结机制

建构新国族,其着力点有二:一是从个人出发为民族成员的自由平等身份奠基,二是从民族出发为族群的平等友好相处奠定法治原则。这对中国建构现代国家,都是极具挑战性的复杂事务。一者,在资源储备上,为此两者提供的历史资源是短缺的、现实资源是匮乏的。二者,在制度资源上,为此两者供给的结构性资源是匮缺的,而功能性资源是明显不足的,但尽力聚集相关资源,并依托于中国建构现代国族/国家的现实需要,凸显国族的个体成员、民族成员之间的团结,以此为国族/国家的建构聚拢必须的资源,则是成功解决现代中国的国族/国家的种种事务的宗旨所在。

需要清醒认识到,历史资源的利用对新国族建构的支持是有限的。传统礼法很难直接作为新国族建构的资源,这是毋庸论证的,仅需直面经验就可以看到事实。按照民族国家的理论常识,一个民族内部的成员一般不会构成消耗或瓦解该民族的社会或文化力量,因为他们具有较为深厚的历史文化认同基础,这让一个民族内部的成员之间生发出相当稳定的认同感。但从关乎国家认同的一些“意外”现象来看,事情会比人们的想象显得复杂一些:一是以目前台港地区的情况来看,其主体成员无疑都属于汉族,都属于中原文化继承者,文化生活习性高度接近,都是世俗化的建制,但两个地区出现的关乎国家认同的社会事件,表明它们已经构成当今中国国族建构的难题。国族的建构恐怕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略施技巧即可奏效的事情。二是在祖国大陆的范围内来看,民族之间的关系在总体上较为和谐的情况下,也出现了“疆独”“藏独”“内人党”等特殊现象,需要国家动用很多资源,以保证国家边界内各民族的国族/国家认同,并足以维系现存国家体系。三是汉族内部一直存在的、不容忽视的文化、社会与政治认同的问题。一般而言,中国大陆汉族内部的认同问题从未上升到危及国族/国家认同的程度,但汉族不同地域,尤其是东部与西部、北部与南部在发展程度上的极大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所谓“歧视链”,对汉族的国族/国家认同也会发生极其微妙但不容忽视的影响。

当代中国致力于思考国族建构的人士,一般会认定,国族建构主要是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展开,似乎不会在汉族内部展开,显然这就与国族建构的现实状态不符。人们认定的汉族内部不可能出现文化分裂,结果事实就存在种种文化裂变。不宁唯是,汉族内部的国族定位、国家认知与国家认同也不完全一致。而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更关键的是在那些具有建立政治体记忆和没有建立政治体经历的少数民族之间,在所谓内陆边疆和国家边疆之间,国族认同建构所需要化解的矛盾,就更是重重叠叠、犬牙交错。即便是生活在同一个地区的少数民族,因为建立政治体的历史记忆与现实诉求的重大差异,他们各自对国族和国家的认识与行动取向也存在显著的不同。一个主要是基于汉族经验的历史传统,怎么可能具有那么大的魔力,轻而易举地整合出国族,并顺带强而有力地维护国家呢!

一个新兴的民族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经过革命方式建立起来的“多民族的国家”,需要应对的国族/国家建构难题,至少如马戎所指出的那样,面临一个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所带来的极具挑战性的政治局面。在今天各国内部民族关系的研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各族的精英分子和普通民众心目中最重要的、核心的认同群体是“国家”(自己最重要的身份是“国民”或公民)还是自己所属的“族群/民族”(如中国的56个民族的“某族成员”身份)?是否把自己“某族”身份的重要性放在“国家公民”属性之上。如果是前者,人们就会以宪法和公民权利为立足点来争取自己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如果是后者,人们就会通过争取自己“民族”的“独立”来争取自己群体的利益。这就是民族主义运动,通过“民族自决”来分裂现有的政治实体。这正好与笔者前述的两个挑战完全吻合:在中国的国族/国家建构中,必须以公民个体的塑造保证民族/国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以国族建构的推进保证公民/国民对立宪民主政体的认同,从而真正有效维护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成果。

需要确认建构一个递进的国族/国家认同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谓递进的国族/国家认同机制,就是一个主体民族的核心动力与少数民族的向心动力,可以分层发挥作用,由核心动力影响向心动力,并由此驱动国族的有效建构。不能简单草率地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在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中的作用,并粗暴地将这类作用等量齐观,并以不分轻重缓急的举措急于实现刚性的国族与国家认同。从历史维度看,确实需要重视中国古代礼法机制从传统向现代的扩展,因为这一机制既确立了古代国族塑造的文明向度,同时也确立了调节民族间关系的习惯法与制定法的相宜作用机制。从现实维度看,则需要真正直面现实,处理好两个基本难题。在新国族认同问题上,这是关联度相当紧密的双重难题,一个是汉族族群内部的裂变与重聚问题,针对相对区隔的政治体、相对独立的行政体以及整齐划一的政治-行政体,来谋划一个现代的汉族建构机制。这既涉及现行政治体内部及中国大陆的汉族认同的强化问题,也涉及如港澳地区的汉族认同塑造问题,当然还涉及汉族自身民族意识的现代转变问题。在此,塑造汉族的主体民族意识尤显其必要性,但同时,抑制汉族的群体优越意识、促成汉族内部现代个体意识的成长以及与非汉族个体的自由平等相待的行为习性,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另一个难题是处理好内陆边疆和国家边疆的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问题,将内陆少数民族的国族认同以及国家边疆的少数民族的国族认同,贴近国家建构的需要,整合起来考虑和处置。相比而言,难题不在内陆边疆问题,比如对云南、贵州和四川的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的问题是国族认同,而不是国家认同问题。因为这些地区缺少建构政治体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元素,即便在历史上没有真正被儒家文化濡化,但对国家而言的离心力是较小的。内陆边疆存在着不少由当地土生土长宗教支撑的社会机制,又有一些地区接受过远超想象的基督宗教的影响(如贵州的石门坎地区),但这不构成即时的国家认同“反动力”。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这类地区实行的新型政治动员,国族认同与国家建构没有遭遇过尖锐的政治挑战。目前,关键的问题是处理好国家边疆地区也就是国与国边界地区的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上的种种难题,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处理好具有建构政治体历史记忆的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和国族建构之间的关系。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对那些具有政治体建构历史记忆的少数民族而言,汉族聚居区的传统文化对国族和国家建构的吻合机制建立,其用武之地不大,甚至根本无能为力。有人期待将儒家文化作为这些地区建构国族与国家认同的基础,可能没有理智地认识清楚,这属于不尊重别人的宗教信仰与文化传统,很大可能构成一种文化抵触,这就不利于国族与国家建构中的文化资源聚集。

无论是国族建构还是国家建构,需要达成的目标都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稳定的民族团结和国家团结。民族、国家的团结,既有公民个体对国家认同而促成的社会团结,也有不同民族对国族认同而促成的国族团结,团结的形式与方式各式各样,多有不同,但团结的基础则是一个,那就是团结在国家宪法对公民个体、不同民族自由平等地位的规定上面。这是一个国家能够很好解决成员和谐相处、团结一致以及相互认同的宪制基础。从民族国家的现代世界史来看,凡是确立了宪法爱国主义理念与制度的国家,国家认同就会得到较好的保证;凡是未能确立起宪法爱国主义的国度,国家认同就很难顺利维持。这是因为,如将宪法爱国主义脱离开极易导致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文化与历史认同引爆的族际冲突,将一国之内的个人与群体都引导到宪法条文所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与程序安排上面,并由此达成国家的个体与群体成员的广泛认同。共和国发展出了一种爱国主义的形式,其重点在于权利和民主的程序而非历史认同。这可能是克服前述 马 戎 所 论及的、低位势的国家认同建构的弊端的一个理性出路。

但宪法爱国主义仅仅是团结公民个人与不同民族的基本理念,并不顺带解决国族/国家建构的宪制安排、次级立法以及实际运作问题,后者需要更为精细与有效应对才能富有成效地加以解决。须知,建构一个国族/国家,铸就一个个体与群体成员经过磨合而能达到广泛团结的广阔政治平台,需要从宏观到微观的多层面着手,方才是可能的。宏观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安排固然重要,但微观的细节处理常常具有决定大局走向的关键作用。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个促人深思的个案,就是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这场声势浩大的社会政治革命,便是由一个小贩之死所引发的。而对中国来讲,晚清的宪政改革最终断送前程,也是由1911年5月的“责任内阁”让汉族精英群体彻底失望,最后宣告清政权的寿终正寝。一个国家如果逐渐走到了人们都亟于摆脱的彼此疏离、对抗、漠视与仇恨的地步,团结自然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国家建设目标,而“崩盘”可能才是人们实现解脱的共同愿望,这不能不说是国族/国家建构致力谋求团结时需要认真对付的大问题。

四、高位思路

在中国的国族/国家建构中,国家建构领先于国族建构,原因如前所述。简而言之,由于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是基于借助国家而消灭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因此,在建国的基础理论上,不需要仰仗国族的塑造来为国家的建构奠基,但因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国家建设未能如愿走通,因而迫使国家建设发生转向,使国族与国家的错位运行状态得到改变,以求实现国族与国家建构的接榫。这就凸显了中国国族/国家建构的两种大思路:一是国族/国家的错位性建构,二是国族/国家的吻合性建构。

曾经错位的国族与国家建构,要实现两者间的准确接榫,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就能完成的任务,这不仅是因为涉及中国国族/国家基本理念的转变,也涉及国家基本制度建构的彻底改变。自然,国家在国族基石上顺畅运转也依赖于社会领域中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精巧磨合,这些都是需要假以时日才有望奏效的事情。因为在个体与国家之间、在国族与国家之间,存在繁多的事务需要处理。如果在具体操作方式之外,进一步追究这些复杂事务得以有效解决的大思路,那么,长期以来中国国族/国家建构的低位思路转变为高位思路,便具有让人高度重视的独特价值。

中国国族/国家错位性建构的低位思路,是一种急于对接国族/国家的思路,而这种对接是否符合中国发展的长期利益、让中国稳稳地落在现代国家的规范平台上,则缺乏必要和慎重的思虑。在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中,急于对接国族与国家,是一种因应于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的直接关联处境,极易导出的一种建国思路,但如果这种对接的急迫性仅仅体现在不问国族与国家构成的究竟,便以一种抽象集体的理念将二者高度黏合起来,那么,就必然因为抽掉了国族的民族政治内涵、国家的个人根基,而无法将内涵极为丰富的国族与国家合乎现代立宪民主原则有效嵌合在一起。在一种抽象的国族与集权的国家之间的紧迫对接中,人们失去了精心思考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内在机理的兴致,满足于将抽象国族与抽象国家机械地结合在一起,因此,一种必然的低位思考与做派就会轻而易举地占据相关思考的主导地位:诸如以抽象的人民理念替代法权意涵十分丰富的公民概念,以抽象的公民身份替代行动意味十足的选民角色,将汉族直接“视为”中华民族,将政治组织直接“变异”为国家替身。看起来这些做法简洁明了地把握住了现代国族与国家建构的要领,并且在一个相当短促的时限内,在形式上完成了国族与国家的建构任务。但只要对之稍加理论检验,并且对实践难题稍微加以思考,人们就会发现,这种解决国族与国家建构的进路,在理论上实际是非常粗疏的,而在实践上一定是错漏百出的。在国家演进的过程中,人们不得不在理论上不断查漏补缺,在实践上匆忙地弥补各种欠缺考虑的短视行为所带来的缺失。

前述马戎所指出的以低位民族观念冒充高位国族观念,可以帮助人们理解中国建构现代国族/国家低位取向造成的理论困境,而在高压政策与宽松政治之间不断调整的民族地区政策则提示人们关注国族/国家建构实践中低位定势造成的种种难题。至于那种试图以低位的民族政策全盘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路,就更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目标。民族问题涉及历史与现实、国家与社会、经济与文化等诸多因素,非单一因素使然。民族政策确实是国家干预民族关系以及国家与“民族”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工具,但它也绝不是万能的。就实际意义而言,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民族政策可能只在少数特殊的条件下才对个体具有实质性意义,如高考加分或计划生育等。而在凡俗的日常生活之中,对个体而言,与就业、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政策相比,民族政策可能并没有多么重要。同时,在象征意义上,民族政策确实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议题。对于民族政策的反思,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知识分子、政府官员和媒体人士的狭窄圈子,也是大众关心并参与的社会性话题。可见,满足于低位的民族问题思考是无法有效处理好高位的国族/国家建构问题的。

中国的国族/国家吻合性建构应当取一种高位思路,这种高位思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其一,在基本结构上凸显出相对周全的特性。中国的国族/国家基本结构,投射在三个具体结构形态上,一是在国族/国家的形式结构上,真正将所有民族平等地纳入国族的建构之中,并促成一个为各个民族认同的国族机制。凡是在某个具体民族,哪怕是人数占据整个国家的绝大多数的具体民族基点上设想国族建构,都是不得要领的低位思考进路,都无法有力促进国族的建构。二是在国族/国家的实质结构上,必须确认公民个体自由在国家政体中的核心地位,并以此作为一切制度建构的基本宗旨,如此才能赢得公民个体成员对国家的认同,除此之外的一切抽象集体都不足以作为国家实质建构也就是政体建构的支撑点,否则,国家认同问题就会虚悬化,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三是在国际政治结构上,一者需要凸显国家认同的优先位置,二者必须承诺“万国之上犹有人类在”。这是两个不可偏废的侧重点:前一方面保证公民个体成员对国家的坚实支持,以求公民个体不至于陷入空洞的政治认同陷阱;后一方面保证公民具有超越国家的全球情怀,使公众不至于陷入激昂的国家主义精神泥淖。

其二,为了确立中国现代国族/国家的吻合性结构,需要确立在高位的国家认同基础上的文化认同。这样的认同,在基点上必须要高于两个既成的东西,一是要高于传统儒家文化,二是要高于目前暂时的文化需要。就前者而言,儒家传统文化主要是整合汉族的文化。对边疆地区,儒家文化的整合力是很有限的。试图依靠儒家传统文化完成新国族的文化整合,实在是南辕北辙。就后者而言,目前暂时的文化需要是基于权力安顿社会的当下需要,因此必然是急功近利的。需要有大历史眼光,才能在高位供给有利于56个民族均乐意认同的文化资源。这就需要一套源自但超越任何具体民族诉求而真正属于国家层面的共同诉求的文化理念、国族机制与国家体制。在诸社会要素中,政治法律机制对国族与国家建构的功能胜于文化传统的功能,如此,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方能吻合起来,并保证国家的顺畅运转。

其三,在结构优化与功能调整之间,有必要确立功能调整的优先性,但省觉结构优化的重要性。所谓功能调整的优先性,是指在建构国族/国家的吻合性机制进程中,随时随地保持一种方式方法手段的选优性。与其说这是注重功能优化,不如说是强调建构国族/国家采取举措时的选择性。保持一种开放的选择心态比抱持一种僵化的给定方式显然更为重要,因为只要具有开放心态,对公民个体、诸多民族,尤其是对国家决策者来讲,就有一种积极互动的健康心理,就会进入一种关怀彼此、相互照拂的互适境地,这对化解一个国家中的个体、群体必然存在的种种矛盾是一个底线条件。缺乏这个底线条件,就完全无从设想国家内部个体与群体间化解矛盾,以实现认同、达成团结,但对国族/国家的吻合性建构来讲,功能调适固然重要,而结构优化更为关键。原因在于,中国建构现代国族/国家的初始设计,并不是一个最优的设计。在革命中浮现的国族/国家结构,如前所述,有着明显的错位运行缺陷。因此,必须因应于中国现代建国的需要,扭转此前的国族/国家倾斜性建构定势,将之引导到以公民个体自由奠基、民族平等相处的轨道上来,并且以现代规范国族/国家的建构,将中国推向长治久安的发展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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